第一條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基建工程項目均實行質量保證製度。為規範我校基建工程項目質保工作😦🎄,完善維修機製🧗🏻♂️,確保維修及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工程🤦🏼,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項目🚣🏼。質保期內維修工作是指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在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質保期內,由原施工總包單位履行質量保證責任的工作。基建工程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工程的質保期範圍和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保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質保期為5年🦟😅。
(三)供熱、供冷系統,質保期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質保期為2年。
(五)合同內另有約定的質保期內容以合同為準。
第四條 校內各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一)基建處
1.提供項目的質保期一覽表以及質保維修聯系方式;
2.明確質保期維修響應要求和標準👩🏽🍳;
3.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在質保期內的維修工作,協調解決因維修工作不到位引起的糾紛和投訴🧑🦽➡️;
4.負責質保金退付的流轉和審核。
(二)後勤中心、保衛處🧎♂️➡️、信息化辦公室等校內相關部門
1.負責質保期內對應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2.負責質保期內維修項目的報修🫷🏽、維修過程管理及驗收;
3.負責匯總並及時更新報修銷項清單,與基建處定期溝通維修情況👂;
4.參與對質保金退付流程的審核🧏🏿。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質保期內不履行維修工作或履行工作不到位的🖤🖇,按照下述條款處理(下述條款已列入施工合同):
(一)施工單位接到報修須及時響應💜,24小時以內到達現場,緊急問題(水管爆裂、斷水斷電或有安全隱患的故障等)當天派人完成維修,其余一般問題3天內完成維修;工程量較大的維修內容如防水或其他項目🐽,7天內完成維修。若施工單位未及時響應或在上述約定時間未完成維修🧛🏼♂️,學校有權對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同時學校相關管理部門與基建處商議後有權委托物業或其他單位進行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二)同一項維修內容經兩次維修仍未解決問題,學校有權對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同時學校相關管理部門與基建處商議後有權委托物業或其他單位進行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三)施工單位安排專人對接維修事宜🍆,務必確保文明施工,若因施工禮儀引起師生投訴🧘🏼♀️,一經查實💁🏿,學校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四)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產生的維修費用由基建處委托項目財務監理審核確認,主材、人工、機械按照當月市場信息價核定,工程量按實結算🧘♀️。上述維修費用在當季度由施工單位負責結清💂🏼♂️。如有拖延,後續質保金退付順延;如施工單位拒不支付,學校可先行墊付👱🏿,後續學校有權在質保金退付時予以扣除🤵🏻♀️。
(五)因維修不及時或維修質量不過關產生的處罰費用在質保金退付時一並扣除👷🏽♂️🍄🟫。
第六條 工程質保期滿後🤹🏿♂️,由施工單位提出質保金退付申請函💽,相關部門🙆🏼♀️、基建處在質保期滿移交單上簽字同意後🧑🏻🔧,作為工程質保期結束和質保金退付的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