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校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管理𓀔,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门徒平台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固定資產是指社會各界及海內外校友(以下均稱捐贈者)向我校和校內單位捐助、贈送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標準資產(以下簡稱受贈資產)的行為👩🏻💼。
有附加條件的捐贈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經學校批準。
第二條 受贈資產產權
除有特別約定外🫳🏽,受贈資產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後產權屬於學校🧜♂️。捐贈協議書及出具給捐贈者的接收捐贈物資證明上,應明確註明自學校收到捐贈物資之日起👨🏿🎓,產權已歸屬门徒平台。
第三條 受贈資產標準,按照我校固定資產入賬標準
1.單價在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1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家具或藝術品;
2.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耐用年限1年以上的大批(50臺及以上)同類設備、家具或藝術品;
3.以名義金額壹元入賬的;
4.圖書、文獻等按照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所有受贈資產應按照我校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辦理驗收和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受贈資產的範圍和受理
第五條 受贈資產的範圍
各類受贈資產應有助於學校教學、科研及發展所用。
凡產權移交到我校且達到固定資產入賬標準的各類受贈物資🧚🏻♂️,均列入受贈資產範圍。
下列物資學校不予接受捐贈:
1. 可能造成有害物質🧘🏿、噪音等嚴重環境汙染的;
2. 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
3. 法律法規嚴令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圖書、期刊、報紙等;
4. 有附加捐贈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損害學校利益的;
5. 經學校研究其他不能接受的☹️。
第六條 受贈資產的受理
捐贈者向學校或學校相關部門提出捐贈意向☆,經學校或相關接受部門論證同意。
對需要占用學校場地、房屋或可能對周邊環境有影響的大型設施設備,接收部門應根據設施設備的使用方向,會同實驗室管理處或相關部門進行論證並落實相應場地方案後報學校批準。
對有附加條件的捐贈活動🪖,接受部門要論證附加條件對學校的影響後報學校批準。
涉及接受進口產品的捐贈,在學校決定接受捐贈後,相關手續由學校接受資產的部門配合捐贈方完成進口相關手續🙏。
捐贈協議由學校或學校接受部門與捐贈者商議後起草,經學校法務審核後加蓋學校公章💪。
第三章 受贈資產的驗收和入庫
第七條 受贈資產的驗收
受贈資產到校後,應由使用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按捐贈清單逐件清點⛈,對物資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說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校驗🤵🏽♂️,驗收通過後🧗🏼,使用部門填寫《门徒平台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登記表》。
對單價2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實驗儀器設備,應由使用部門會同實驗室管理處等相關部門參與驗收,並成立不少於3名專家(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技術驗收小組,逐項考核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功能。驗收通過後,由受贈部門辦理資產入賬(庫)👰♀️。
第八條 受贈固定資產的入賬單價
捐贈者能提供正式發票的,入賬單價可使用捐贈者提供的正式發票復印件加蓋捐贈者公章及經辦人簽字,結合受贈物資的新舊程度作為入賬單價。其中,已使用過的物資根據已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已達固定資產報廢年限的,經評估論證後按評估結果入賬💃🏼。
捐贈者不能提供正式發票的,或發票單價與市場價有較大出入的🟢,或一次性捐贈物資總額估值超過50萬元的👩🏼🎤,由學校資產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相關評估費由學校列支。沒有相關憑據且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導致難以評估價值的,可按照名義金額壹元入賬。
第九條 受贈資產的入賬登記
校內各部門自受贈資產到校起20個工作日內應主動向資產管理處申報登記。
受贈部門應持經相關部門批準接受的文件或紀要👢、受贈資產的捐贈登記表(含捐贈協議書復印件)、驗收記錄🖍、發票復印件(加蓋使用部門公章)或資產價值評估表🚶♀️➡️、物資照片等,進行資產入賬申報。
受贈部門在資產管理處進行入賬登記後,由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辦理入賬手續。
接收捐贈物資的證明由校長辦公室代表學校統一出具。
第四章 受贈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 受贈資產的使用
屬於各部門募集的受贈資產原則上歸該部門優先使用🤦🏿♀️;屬於學校教職工募集的受贈資產原則上歸教職工所在部門使用,同等情況下,負責募集的教職工優先使用;捐贈有附加條件或指定使用部門或使用人的🥔,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無特定受贈部門的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如受贈部門不能有效使用,學校有權調撥給其他部門使用。
第十一條 屬於大型設施設備的資產👩💼,在完成資產入賬登記後,受贈部門要按照學校大型實驗儀器要求進行管理,受贈的實驗設備納入相關學院對應實驗中心統一管理🕤,按學校規定有序開放共享,並按照要求報送設備使用情況及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與個人均不得瞞報😨、侵占、挪用🤹🏽♀️、損毀或擅自處置受贈資產,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與捐贈者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受贈的無形資產中軟件類資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