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國家對研究生綜合教育改革的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須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原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憑有關證明事先向學院輔導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四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報到時須按規定繳清有關費用。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全日製非定向的新生在入學報到時可自願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其它情況一律不遷戶口。畢業和退學離校時戶口遷出,在讀期間不受理戶口遷移申請。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入學通知書到報到期間向研究生院負責學籍的部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自行創業的(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因病不能按時入學🐠,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養治療並在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的🫃🏻。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為期一到兩年👮♂️,對應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組織相關人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𓀋、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社保記錄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可以向學校申請取消學籍、保留入學資格;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規定時間由本人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須事先請假,履行暫緩註冊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四周,到期如仍無法入學🛅,應申請辦理休學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申請的除外,予以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過再申請重修🧙🏿♂️。
第九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下列內容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二)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三)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四)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十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同時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考核𓀔,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學校根據規定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在註銷學籍後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中斷學業以前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恪守誠信,學校開展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製🤸🏿。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轉導師)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將優先考慮;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一)申請轉專業時間:
(1)申請轉專業時效:入學註冊並復審結束後到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前可以申請;
(2)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
(二)轉專業程序🏂🏽:
(1)學生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導師及學位分委會簽署意見👦🏻💬;
(2)申請轉入專業的導師、學位分委會意見和復試小組意見及復試成績🧜;
(3)研究生院簽署意見並公示;
(4)公示結束後🗓,研究生院報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批,並將與轉專業及培養經費等相關的處理意見轉發給相關學院、職能部門;
(5)相關學院、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及時辦理轉專業研究生信息🧑🏻🦱。
(三)以下情況不可以申請轉專業:
(1)定向生👀;
(2)破格錄取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4)跨一級學科;
(5)不屬於同一類型研究生🫡🧜;
(6)原專業復試基本分數線低於轉入專業復試基本分數線(以學校當年公布的復試基本分數線為準)✌🏿。
第十六條 研究生原則上必須在门徒平台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研究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4)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將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申請更換專業指導教師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更換專業指導教師:
(1)導師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導師職責(調離🚴♀️、出國一年及以上、生病🌌、被學校撤銷導師資格👍🏽👍🏼、或學校認定不宜繼續指導學生的);
(2)其他更換導師和專業方向特殊情況🦹🏽♂️;
(二)研究生申請更換專業指導教師,須填寫《门徒平台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征得原導師和轉入導師同意後🧑🏻🦼📓,由學位評定分委會審核💒,經學院和研究生院批準後方可更換🏐。
(三)研究生更換導師原則上在本學科範圍內進行。研究生在進入學位論文階段後🗡,原則上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四)研究生申請更換專業導師過程中如遇爭議,可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更換導師👨🏻🦽➡️🙍,若需要更換,由學院決定新導師人選。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休學:
(一)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8️⃣,確需休養治療並在短期內可以治愈的🧛🏻♀️;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赴其他單位交流學習,預計一學期內超過四周無法在校學習的👿💳;
(四)國家或學校公派出國(境)研學兩個月及以上的;
(五)創業實踐的,憑相關證明🚣🏼♀️💞;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中斷學業的,憑學院調查材料。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學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後兩年。
第十九條 一次休學不得少於一學期🦂。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應出具有關證明🙆🏽,可以繼續申請休學。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若因創業休學,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學年),休學起迄時間以學校核定為準。
第二十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征得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須辦理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再享受在校生各種待遇🙅🏼♀️。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將滿的研究生🚣♀️,須在復學前一學期最後兩周內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學,經研究生院批準後復學,並依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註冊。研究生依照第十八條情形(一)休學的👭🏼,復學前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證明,並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
逾期不提交復學申請或恢復健康證明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外⛈,予以退學處理;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沒有恢復健康的繼續休學,但休學時間累計已達兩學年的,或者學校指定醫院認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生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如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學校依據《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 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學習實行靈活的學習製度,碩士生培養方案按基本學製2~3年製定🧑🧑🧒,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博士生培養方案按基本學製3年製定,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8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不能在基本學製內完成學習的研究生🥡,應提前1個月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經導師簽署意見,學位評定分委會主席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可延長學習年限,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每次延長學習年限以一年計⚇。
第二十五條 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延長期內學校不再發放獎助學金🤲🏼,不再安排宿舍。延長學習年限不計入基本學製🙍🏻♀️🧖♂️,延長後的畢業時間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準。
第七章 退學和取消學籍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退學處理外,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或未滿足培養環節的所有要求;
(二)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業的;
(三)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四)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該行為除給予退學處理外,還要按《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五)學校研究認定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退學的👨🏼🚒🤲🏼,須由本人提交《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導師和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符合第二十六條情形應予退學處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予以退學處理的書面報告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將申請退學和予以退學研究生的有關材料報學校審批,由校長辦公會議或經校長授權的校研究生學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退學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如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同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從批準退學之月起停發相關獎助學金,並需在一個月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或不同意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辦法見《门徒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 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具體處理辦法見《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按培養計劃要求,學完規定的課程和各必修環節🧖♂️,考試🐘、考查合格,德、智、體、美、勞合格👩🏻⚖️,通過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符合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的,準予授予學位,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校時間達到或超過學校規定基本學習年限,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合格,畢業(學位)論文已通過開題答辯,但尚未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書面申請❤️🔥,導師、學院和學校審核通過後,準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辦理結業最遲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每年六月辦理)📭,逾期未辦理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 結業轉畢業條件
碩士研究生結業後1 年內🕢、博士研究生結業後 2 年內,可以向學校申請畢業及學位。畢業及學位授予工作程序從畢業(學位)論文中期報告開始。符合畢業及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換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申請未獲批準或逾期仍未完成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程序者🦸♀️,學校不再接受其結業轉畢業申請。具體程序為:個人申請🤽♂️,導師💆🏽📜、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結業轉畢業
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若發生畢業(學位)論文二次開題答辯,或二次預答辯,或二次答辯不通過的情況,作退學處理。符合結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頒發結業證書,但不再接受其結業轉畢業申請🪷。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未完成學業,或者中途退學,作肄業處理,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一)品學兼優,無違法、違紀情況;
(二)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課程成績優異,沒有補考、重修等情況🔅;
(三)參加境外研學一年以上,且按規定辦理了休學手續;
(四)取得的成果達到《门徒平台研究生學位授予成果要求》規定的計分兩倍及以上;
(五)已經完成學位論文開題一年以上且學位論文已基本完成👩🏿⚖️;
(六)申請時須繳清所有學費🙇♀️;
(七)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不少於2.5年🍀。
(八)被認定為優秀生源的學生⬜️🚊,可免除上述(三)(四)條款要求。優秀生源一般包括獲得推免資格的優秀本科生😗、畢業於雙一流高校及本校的優秀本科生🗺,如當年另有規定,則以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提前畢業申請審核程序:
(一)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研究生應在申請畢業時間前一學期提交材料。具體申請受理時間和細則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製定。申請人需填寫《门徒平台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一式三份(學生、學院和研究生院,各執一份),並提交相關學術支撐材料,經所在學院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後,報送到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復核材料後,做出是否同意學生提前畢業的批復。
(三)被批準進入提前畢業環節的學生,按照當年畢業生管理。被批準進入提前畢業管理程序的學生畢業論文一律參加盲審。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畢業離校前應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有關部門應做好研究生畢業鑒定工作🔋。畢業鑒定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著重就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專業學習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寫出評語🦍,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其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離校的,學生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原則上不受理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8️⃣👨🦰,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已經頒發的予以撤銷:
(一)違反國家或者學校的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二)違反學校規定🤵,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頒發學位證書,已經頒發的予以撤銷👩🏻⚕️:
(一)有確鑿證據證明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問題🧚🏼,並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核認定的💆🏼♂️;
(二)畢業證書被撤銷的;
(三)違反國家或者學校的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的,不予補發和換發。經學生個人申請後,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籍材料歸檔
第四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好研究生檔案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下列材料應歸入其本人檔案🥬:
(一)研究生錄取登記表;
(二)研究生成績單;
(三)畢業研究生登記表📲;
(四)學籍🧘🏽♀️、獎勵、處分等材料👎🏽;
(五)授予學位通知書;
(六)專家推薦信、報名登記表(博士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门徒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滬海大研〔2023〕224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