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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 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細則》(滬教委國資〔2014〕3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控製的👩🏽💻,不具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信息數據類資產⌨️,主要包括:學校具有產權的域名,計算機軟件或授權,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類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內設機構和個人🤧。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四條 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管用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實行二級管理體製:
(一)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作為資產管理部門,對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實施統籌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製定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對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登記、匯總💦、清查及監督檢查;
3.組織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
4.其他相關工作。
(二)信息化辦公室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業務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1.統一登記🔢、管理、處置學校公共信息類無形資產,並指導其他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2.負責學校公共信息類無形資產數據安全,並指導其他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數據安全工作;
3.審核學校新增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購置需求👨🏭🤵;
4.協助對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清查及監督檢查;
5.參與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
6.其他相關工作。
(三)財務處負責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財務核算。
(四)各學院及職能部門是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二級管理部門👶🏽,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具體負責本部門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工作⌚️。部門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1.貫徹執行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規章製度🧝🏼,加強規範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所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實物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保證賬物相符🤶🏻,做好有關資產管理的各類統計報表工作;
3.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所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數據安全工作🫷🏿。建立必要的使用製度和操作規程,明確使用範圍🔽、目標、對象,以及操作規範、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等,防止軟件代碼和數據資源的泄漏🩱。
(五)未盡事項按照部門職能和授權確定。
第三章 取得、登記管理和計價
第六條 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取得,是指學校依法取得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專有權(所有權)或使用權📥,包括但不限於購置、自行開發👩🏿🍳、劃轉(調撥)🦻🏻🆖、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七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購置應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和學科設置全盤規劃📨,充分論證,保證重點。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避免重復購置,盲目引進🙅🏼。
第八條 學校自行開發或研製形成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依法及時申請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明晰產權關系,依法確定由此形成的無形資產權屬;學校與外單位或個人共同研發形成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在研發前與合作方簽訂合同,明確成果權屬,並按簽訂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條 學校接受捐贈或劃轉(調撥)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由使用部門負責接收🧝🏻♀️,並辦理相關手續和產權變更登記等事宜。
第十條 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取得或保護需要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進行登記的,使用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明確權屬關系。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取得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時🛌🏻,應按有關規定做好交付使用驗收,確保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取得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按相關規定確定其價值,並及時在學校資產管理系統內辦理入賬登記。
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於1000元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可以免予登記。
第十三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計價應當按照取得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記賬🏂🏽。不同方式取得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其價值的確定方法為:
(一)外部購置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發生的直接相關的支出計價☸️,包括所付的價款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作為整批資產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根據所取得各單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計價👵🏿。
(三)學校自行開發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總額計價。
(四)劃轉(調撥)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按照劃出/撥出方賬面價值計價。
(五)捐贈取得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
1.捐贈憑據註明價值的🧑🏽🎄,按照註明價值、相關稅費以及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計價;
2.未提供捐贈憑據或捐贈憑據未註明價值的,可以采用資產評估價值或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值🧚🏻♂️🌽,加相關稅費以及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計價;
3.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 元)入賬💖,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費用。
(六)盤盈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計價,按已在實行的價值確定✥📗。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
第四章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使用
第十四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使用包括學校自用、對外投資和使用權借用等方式。
第十五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校內自用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各部門需要使用校級各類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的🧘♀️,應向信息化辦公室提交使用申請,信息化辦公室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授予申請部門使用範圍和使用權限。各部門需要使用其他部門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或數據的,應向該部門提交使用申請,獲得授權後方可使用,同時報信息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利用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使用權借用的,由信息化辦公室和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報學校同意後🙏🏻👩🏿⚕️,按相關規定報請上級部門審批🧑🏻🦯。未經審批同意,不得對外使用。
第十七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使用部門和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權限和範圍內妥善使用管理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並負責保障所使用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損害學校的無形資產權益。
第五章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產權進行出售、捐贈、劃轉、置換、報廢⌚️、核銷等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處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先經信息化辦公室審核🤚🏻🆙,再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核並報學校審批同意後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執行。各部門不得擅自處置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
第二十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處置收入必須及時入賬⚠️,足額上繳學校財務處👳🏿♀️,扣除處置發生的費用後,由財務處上繳財政國庫,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清查核實和報告
第二十一條 每年各部門對使用和保管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使用或保管部門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信息變動時,應在資產管理系統中及時更新,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財務處按月進行賬務核對,確保月度賬賬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對盤盈、盤虧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做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逐級、定期報告製度🤳😙,及時掌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嚴格按照市財政局和市教委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占有使用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等做出統計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檢查製度🪅,信息化辦公室協助對使用部門📒、使用人的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未盡管理職責或使用不當👩🏼🚒,造成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損失的校內部門📼❕、個人☝🏻,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因個人原因造成學校無形資產損失的𓀜🏄🏼,應當進行相應的賠償⏲。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保護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不受侵害。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侵害學校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權益行為的,有責任勸阻、製止、糾正和舉報違反規定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使用部門🫕、使用人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學校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照管理權限👩💼,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未履行職責放松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管理,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權限使用信息數據類無形資產的⛹🏽;
(四)對學校有關規定執行不力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與上位法有沖突的,以上位法為準。
第三十條 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與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7️⃣。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