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建立健全學校考試安全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工作機製,提高學校保障考試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和處置各類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確保正常的考試秩序,維護考生利益,建設平安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及《门徒平台考試考務工作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的考試為校園內涉及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考試機構)在高校組織實施的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和學校組織的校內各類考試,主要包括:國家級、省市級各類考試(如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試,專升本考試,插班生考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口語考試、上海市計算機等級考試、普通話水平測試、漢字應用能力水平測試);學校組織的期中、期末等各類課程與水平考試。
本預案所稱的考試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指客觀方面,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突發疾病等而影響正常考試秩序的事件;二是指人為方面,參加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命題管理、試卷印刷、運送、保管、考試組織、評卷組織等環節因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而破壞正常考試秩序,影響考試公平甚至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第三條 工作原則
1.居安思危、重在預防。堅持充分準備、防範在先,註重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爭取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各類考試順利進行。
2.統一指揮、分組負責。堅持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系統聯動、協同配合,註重疏通信息傳遞渠道,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準確,應急工作靈敏有序。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發現問題應即時處理,即時上報,力求將危害及其不良影響控製在最小範圍內。加強各職能組的應急隊伍建設,形成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聯動協調機製。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考試規定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使考試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規範化、製度化。
第四條 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學校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及處置。
1.人員組成
由分管教學副校長、分管學生工作副校長,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保衛處、宣傳部、基礎實驗實訓中心、信息化辦公室、後勤中心(校醫院)負責人,各教學單位教學負責人組成。
2.工作職責
(1)全權負責指揮處置突發事件;
(2)確定事件性質及等級;
(3)根據各方面情況,做出初步決策,啟動應急預案;
(4)協調各有關部門行動;
(5)根據事件性質將處理情況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6)總結經驗、教訓,調查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
(二)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原則上按此預案處置。學校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工作小組。
1.現場處置組: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保衛處
職責:突發事件發生時,針對情況,迅速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在最短時間、最小範圍內迅速控製事態,防止蔓延,力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如考試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將進一步查清事件,上報領導小組。
2.通訊聯絡組: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宣傳部
職責:負責考試期間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聯絡工作,保證信息聯絡暢通,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包括校園網、微信、微博公眾號等)做好突發事件期間的輿論指引和宣傳工作,積極開展正面宣傳活動;負責敏感時期校內媒體的監控工作;負責與校外媒體聯系,統一對外媒體接待及宣傳口徑。
3.安全保衛組:保衛處
職責:突發事件的現場控製、人員疏散、校內交通管製;落實重要要害部位安全措施;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配合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施救,防止事態擴大;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調查事故。
4.後勤保障與醫療救治組:後勤中心(校醫院)
職責:提供車輛、電力、通訊、食宿等相關保障,維護高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所需要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五條 應急響應
(一)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群體性公共衛生事件或突發性恐怖事件時,領導小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做出停考、緩考或其他處置措施,指導工作小組組織力量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幫助考生解決食宿、交通、隔離等問題,將突發事件損失降至最低。
(二)由於交通事故、考試組織與管理或其他原因,導致試卷不能按時發放考場或者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場,考試無法正常開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應采取措施安撫考生情緒,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試卷在命題、印製、運輸、考前保管等環節發生被盜、丟失、被私自拆啟或其他原因造成泄密或泄密風險時,工作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及時上報,配合相關部門/單位查清事件。
1.屬於國家、省市級的考試,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做出決定。
2.屬於學校組織的考試,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決定:考試延時;終止考試,重新命題,另外安排考試;啟用備用試題重新印刷,考試原安排不變;已考科目成績無效。
(三)考試途中發生集體舞弊、集體鬧事、罷考、毆打、損毀公共財產等考場秩序失控情況,相關工作人員應立即終止該場考試並及時上報,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盡力阻止事態蔓延,不準涉案人員離開考場,並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考試規定詳細記錄,收繳證據,開展違紀作弊處理。必要時請保衛處、考生所屬學院介入處理。
1.屬於國家、省市級的考試,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做出後續安排。
2.屬於學校組織的考試,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重新命題或啟用備用試題重新印刷,另行安排考試,已考部分無效。
(四)試卷啟封後,發現試卷裝錯、印刷不清、缺頁、損壞或試題有誤等情況,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同時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1.屬於國家、省市級的考試,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指示做出決定,如啟用備用卷,根據試卷保密要求對相關人員采取隔離措施等。
2.屬於學校組織的考試,視實際情況采取啟用或復印備用試卷、核實題目後各考場通知到位、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等措施,涉及面廣的考試來不及當場補救,則重新命題,另行安排考試。
(五)臨近考試或考試過程中突遇大規模停電、考試設備故障,與網絡相關的考試因通信、網絡等問題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等情況,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考場秩序,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1.屬於國家、省市級的考試,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做出決定。
2.屬於學校組織的考試,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決定:立即安排考生在備份機上進行考試,個別延時;大面積電源、網絡、設備問題能及時維修恢復,該次考試集體延時;如無法解決問題則終止考試,保留該批學生該次考試資格,重新命題或啟用備用試題另行安排考試。如非考點原因導致,根據實際情況對考生進行個性化延時或安排重考。
(六)其他對個體或局部考場造成一定影響的突發事件。
1.考場秩序遇到外來幹擾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盡力排除,仍無法排除,請保衛處等相關部門協助解決。
2.如個別監考人員遲到,工作人員應及時啟用備用監考人員並聯系教師所屬學院反饋情況。
3.出現個別考生涉嫌替考情況,工作人員及時上報主考,確認身份,必要時請保衛處、考生所屬學院介入協助處理。
4.個別考生出現身體不適等情況,監考人員及時上報主考,由考生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參加考試。如繼續考試,則根據考試類別確定是否轉運隔離備用考場;如放棄考試,允許考生退場治療,請校醫院協助處理。
5.個別監考人員出現身體不適等情況,上報主考,及時安排後備監考員接替工作,並請校醫院協助處理。
(七)如發生考試安全突發事件,且已在媒體上登載相關信息時,工作小組應盡快按批準的統一口徑官宣,開展正面報導,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考生、考生家長對事件給予充分理解。同時做好對考生及家長的解釋、安撫和善後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決策是否延期考試、重新安排考試等。
(八)如出現其他偶發情況,現場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報相關信息,領導小組根據事件調查情況,依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或上報上級部門請示處理意見,工作小組應采取必要措施,將不利因素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九)國家級、省市級考試的具體要求將按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等上級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考務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警機製
(一)預警工作
發現校園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對相關事物環境的變化予以檢查,並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預警類別。及時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溝通,將實際情況上報領導小組以待指示。
(二)應急準備
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收集有關信息,加強風險和趨勢研判;
2.在合理範圍內通過合理方式發布預警,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常識;
3.組織相關專項工作小組進入待命狀態,並做好參加應急援助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4.調集應急援助所需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所需場所,並確保其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基礎設備的安全保衛,維護校園秩序;
6.必要時請求相關部門確保校舍、教學設備以及交通、通訊、水、電、燃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波及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製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防止發生次生、衍生危害;
9.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三)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學校將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采取的有關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第七條 保障與善後
(一)應急保障
加強處置工作人員的演練與培訓,熟悉預案,掌握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做到及時有效處置。
(二)善後工作
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相關部門、人員引以為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積極整改,並協助上級部門或相關單位開展調查、處理和偵破工作,做好考生的善後工作,盡量將各種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三)責任追究
根據事件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按照國家考試法規和政策以及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條 附則
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