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滬海大學〔2023〕152號
為確保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財教〔2021〕164號)、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一、資助對象及比例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對象是指正常學製內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製普通本科生(含預科生)、研究生。
助學貸款的資助在學生自願申請的前提下💃🏿,比例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製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資助政策覆蓋範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
全日製普通本科生(含預科生)在同一學年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製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二、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三、貸款額度和使用範圍
全日製普通本科生(含預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全日製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應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
四🗡💇🏿♀️、貸款期限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製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與經辦銀行和經辦機構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具體執行🛀🏻。
五🕵🏿♀️、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30個基點執行👨👦👦。借款學生在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
借款學生畢業後擬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應於畢業確認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確認後🚅,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享受全額貼息𓀜。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證明材料,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升研、插班生及轉學的貸款學生,視同在校生👩🏿🎤,提出申請和相關證明,可繼續享受全額貼息政策。參加團市委支援西部服務計劃的貸款學生,視同在校生,服務期間繼續享受貼息政策,服務期滿後的下月1日起利息全額自負。
學生畢業後產生的貸款利息由本人全額支付。如出現還款違約行為,發生的罰息也由貸款本人全部承擔🙋🏿♀️。
六、校園地助學貸款申請流程
學生向輔導員登記助學貸款信息🏄🏻,並登陸上海學生資助網進行網上申請。學生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待學院通知後提交至學生事務中心🔮。學生事務中心初審貸款學生申請材料,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復審完畢後報相關銀行終審。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貸款學生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憑證,借款合同中約定學生借款內容👯♂️、借款額度🤭、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七、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所需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2)借款人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4)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5)學費卡復印件
(6)承諾書
八、貸款放款
學生助學貸款由經辦銀行劃入學校財務👵🏽,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銀行確認放款名單後,提交財務發放✋🏼。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的,應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
九、合同變更
借款學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的🏃♂️,學校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必須在經辦銀行采取以上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可辦理相應手續👨👩👧👧。休學期間的利息全額自負(因病休學除外,具體參見第五條)。
十、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通知銀行立即停發貸款,並清償貸款本金😱:
(1)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5)被舉報有嚴重不誠信行為🏸🧪,並經核查屬實的;
(6)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
十一、誠信教育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貸款學生進行誠信教育。貸款學生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所有誠信教育活動,無故不參加者,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不受理其以後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十二🧎♂️、還款確認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收回🥕,在借款學生畢業前,應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求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明確借款人畢業後接收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並與銀行簽訂還款協議等。如借款學生不按時辦理還款確認,將影響完成畢業離校手續。
借款人畢業後🈯️,應按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經辦銀行和學校通報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等變化情況。
十三、貸款還款與代償
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繼續攻讀學位的🔽🏋🏼,應在畢業後按照貸款合同和還款協議約定內容按時還款。
畢業借款學生如有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等情況🥍,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核實後👍,可啟動救助機製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畢業生因入伍服兵役👨🏻💻、中西部基層就業等情況☎👧🏿,可申請貸款代償的👨🏻🦯➡️,在代償款下達前仍應按相關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在代償款下達後,應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不可挪作他用🤷🏿♂️。
十四、展期與提前還貸
借款學生按合同規定按時還款🧑🏻💼,有能力提前還貸的借款學生🙇🏻,可至經辦銀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對於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且無力還款的借款學生🤷♂️,應及時向學校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交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銀行協商🌖,統一組織辦理,經銀行受理後給與展期🔜。
十五🧝🏿、違約處理
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經辦銀行應向貸款學生發出催款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同時上報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借款人一旦在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同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貸款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十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门徒平台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滬海大學〔2017〕3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