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黨和政府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並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2〕9號)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具體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用於資助學校全日製本科生、預科生(不含留學生)中在籍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申請條件、名額分配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3300元⚛️,具體標準和檔次由學校結合當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範圍內確定📦。每學年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束後會公示本學年國家助學金的檔次和金額,本科生國家助學金每年按十個月發放🧑🏽🦲。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七)申請國家助學金時必須已經按學校規定完成註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申請學生必須是經過學校認定的當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學年進行一次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遞交《门徒平台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各學院接受學生的申請💴,成立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的初選名單🍎,在本學院內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初選名單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學院的初選名單,復核通過後,報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復審,復審結果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中的任一項。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收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復和撥款後,將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給受助學生,打入學生銀行卡賬戶🚴🏿,每年發放十個月(2月🛩、8月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獲得國家助學金學生須承諾把國家助學金用於日常學習生活的合理消費,不得奢侈浪費,在校讀書期間不得自費出國留學及出國出境旅遊,否則取消其國家助學金資格🖇。
第十三條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違反法律❗️🖖🏼、校紀、校規受到學校處分者,取消其國家助學金資格🙋🏻♀️。
第十四條本科生在學製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五條學校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门徒平台本科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滬海大學〔2021〕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