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上海市高等學校試行學分製收費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財[2005]49號)和《上海市優化公辦高校本專科學費形成機製方案》相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範圍為全日製普通本科專業。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三條 由於不同專業的年學費標準、要求總學分不同,所以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學分的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學分單價(元)=每學年預收學費標準(元)×學製÷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總學分。
第四條 各專業的學年學費標準根據入學年度“门徒平台招生章程”確定👨🏽🚒,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總學分原則上以入學年度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為準,其中🖋,轉專業學生以正式轉入後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為準♨️,插班生以所在專業教學計劃(扣除第一學年必修學分)要求為準,雙學士學位項目學生以項目第一專業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為準🧔🏻♂️。
第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若符合學籍管理規定可參加補考,補考不收費🫥。不可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不合格者,可選擇重新學習該門課程🧔🏼♂️🧑🧒🧒。重新學習課程的學費🧘🏿,按每學分150元收取。
第六條 修讀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學分指修讀總學分(重新學習學分除外)超出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總學分的學分數🏝,超出學分數為5學分以內(含5學分)不收費🧑🏿⚕️,超出學分數大於5學分的部分🧑🎨,按每學分150元收取🚵♀️。
第三章 學費收取和結算
第七條 對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且正常修讀課程的學費,學校每學年初🐣,按本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學生畢業離校前🚙,與學校結算。
第八條 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費,每學年初收取上一學年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當學年學費☮️。
第九條 對修讀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的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
第十條 由於傷、病、出國、創業等原因辦理退學的學生𓀈🧑🏽🦲,根據教務處核算的學分,結算學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級本科生開始執行。原《门徒平台學分製收費辦法》(滬海大財〔2017〕218號)自2019-2022級學生執行完畢後作廢,其他文件中有與本辦法不同的規定,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