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依規處理教職工的申訴事項,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構建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门徒平台章程》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事業編製教職工對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行政事務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先向原處理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本辦法提出申訴;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應當由教職工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四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學校處理教職工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和不得加重對申訴人處理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是維護教職工權益的校內救濟製度。申訴人除行使校內申訴權外🖖🏼,還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製度,受理並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權益☺️。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由分管工會的校領導🧍🏻♂️、工會🛥、教師工作部🧙🏿♀️、科技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機關總支等部門負責人🧛♀️🙆🏼♀️、未擔任黨政職務的教職工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申訴委員會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由校工會組織各單位推薦。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由13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名,由分管工會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1名🧗🏼♀️,由校工會常務副主席擔任副主任委員同時兼任申訴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秘書1名🔈。
申訴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委員任期同校工會委員會任期一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調離或退休等原因出缺時🚛,由校工會組織各單位推薦人員遞補,遞補的委員任職到本屆期滿👩🏽。
申訴委員會中部門負責人如有職務變動,由接替人員自然更替。其他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公告。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申訴委員會的工作細則和相關工作製度😊;
(二)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審議,提出對申訴人的申訴處理決定;
(三)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四)其他應當由申訴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申訴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申訴工作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二)申訴事項的調查和初審,並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報申訴委員會討論🦟、研究和處理;
(三)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四)向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五)申訴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申訴範圍
第十一條 教職工對涉及本人的下列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崗位聘用;
(三)撤銷獎勵😘;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製度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申訴事項不予受理:
(一)單純舉報🥅、反映違規、違紀行為或問題的🎩☂️;
(二)申訴人已向學校上級部門或校外有關部門申訴🪿、反映、投訴🧑🏻🦽➡️、舉報等🙌,上級或有關部門已受理或已做出結論的👛;
(三)申訴人已向校紀委👮🏻、監察、信訪等部門反映、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確結論的👼🏻;
(四)中共黨員對黨內獎懲決定有異議的☝🏻;
(五)對學術事務的認定有異議的;
(六)已經過訴訟🍁、仲裁等程序受理的;
(七)逾期提出且無正當理由的;
(八)其它不屬於申訴範圍的事項。
第十三條 對屬於申訴範圍的同一事項🔀,教職工只能向申訴委員會申訴一次,對已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申訴🏃🏻,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十四條 申訴人應在收到學校或者有關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導致逾期的,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同時提交原處理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訴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第十六條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工號、出生年月、單位、崗位、住址、聯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單位📲;
(三)申訴請求;
(四)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附材料清單🌠,並承諾沒有第十二條(二)🐍、(三)、(六)的情形);
(五)申請日期;
(六)申訴人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 申訴工作辦公室應當對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申訴工作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符合本辦法受理範圍,申訴材料齊全的,申訴工作辦公室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訴人申訴材料不齊備的,申訴工作辦公室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訴人應當在被告知所需補正材料之日起5日以內補正材料,申訴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補正全部材料的,申訴工作辦公室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原申訴人可以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申訴程序即告終結🧜🏿♀️。申訴人不得以同一事項再次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五章 申訴處理
第二十條 申訴工作辦公室受理申訴申請後,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一)申訴工作辦公室應當將申訴受理決定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同時通知申訴委員會🏔;
(二)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包括查閱相關政策規定和事實材料;向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要求相關單位👰🏻、部門提交相應的說明材料等;
(三)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對教職工申訴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可以是一種或幾種)⚈👴,書面報申訴委員會討論、研究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申訴工作辦公室應當在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的初步處理意見;情況特別復雜或者疑難的👨✈️,經申訴委員會批準,可以再延長10日👊🏽。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工作辦公室作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後,應當於30日內召開工作會議🏊🏽♀️,對申訴事項進行審議、裁決🧟🧑🔧;情況特別復雜或者疑難的🦵🏿,可以再延長10日🥖,但應當將延長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通過工作會議審議的方式處理教職工申訴事項。申訴委員會會議遵循下列規則:
(一)申訴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二)申訴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申訴委員會會議經過評議和表決,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四)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5️⃣,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五)如果申訴事項比較復雜或者屬於專業領域事項,申訴委員會可以先委托相關領域專家提供評議意見👨🦯,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的責任人到會陳述理由、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處理申訴事項時🫒,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運用聽證程序🧛♂️。涉及隱私的申訴事項🤾🏼,基本資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申訴受理、處理過程中,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訴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申訴事項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是該申訴事項所涉業務部門的主要決策者或參與人。
申訴委員會委員🏌🏽♀️、副主任委員的回避,由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回避,由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決定。
第六章 申訴決定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結論;
(二)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或撤銷原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規章錯誤的;
3.越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4. 嚴重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
5.決定明顯不當的。
申訴委員會認為需要作出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申訴處理決定時,提交校長辦公會批準後作出🚁。
第二十八條 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學校規章製度;
(四)申訴處理決定🪝;
(五)作出決定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申訴處理決定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人。
申訴處理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送達方式主要為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申訴人在國外👳🏽♂️、境外等,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采用電子郵件送達🧋。
第三十條 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生效後🥧,申訴雙方應當遵守並執行🤏🏿。屬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相關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訴委員會處理決定起的30日內,執行處理決定,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送申訴工作辦公室。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生效決定的,學校給予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三十一條 針對同一處理決定引發的數個申訴,申訴委員會可以合並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校內最終決定𓀙🫵🏿,申訴人不得針對同一事項再次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也不得針對決定結果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可以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三條 在申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之前,申訴人就申訴事項或與之牽連事項,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者另行提起訴訟、仲裁的👩🏼🦰,申訴委員會應當立即終止對申訴申請的審議🌦,按照申訴人自行撤回申訴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最終決定不影響教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人數和天數,標明“以內”的均包括本數,標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數🔣,天數指工作日天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其他有關規章製度中關於申訴和復核的內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校內其他人員提出申訴或復核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