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進一步規範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製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學生勤工助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生產秩序和校園管理,也不得影響自身學習🎠。勤工助學活動應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门徒、扶困優先、競爭上崗的原則。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內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各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勤工助學日常各項工作的開展。校內外單位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經過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同意。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八條 學校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製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職責
第十二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
第十四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八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九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原則上每周不超過24小時,每月不超過120小時。
第二十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一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招聘與管理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優先錄用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
(二)各崗位日常管理按照“誰設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設崗部門須設指導老師對上崗學生進行管理🧝🏼♀️,包括對新上崗人員的崗前培訓、安全教育、明確工作職責、指導日常工作🤾🏻♂️、上崗人員的考勤及工作表現的評定🧪、工資核算上報等🎫😢。
(三)校內固定崗位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公開向全校學生招聘本學年的上崗學生🕦;臨時崗位根據校內各部門用人需求隨時公布招聘信息。
(四)申請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名🚤,認真據實註冊個人信息及家庭情況🍣。經設崗部門面試錄用後方可上崗。
(五)上崗學生必須服從工作安排,不得擅自離崗或將崗位轉讓他人⛅️,如有特殊情況需及時向指導老師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離崗。
(六)由於校內固定崗位有限,除臨時崗位外👃🏼,每人只能申請一個崗位🍊,不得重崗。
(七)每學年舉行一次“優秀勤工助學學生”的評定,主要依據是其在勤工助學中的實際表現、工作業績和部門指導老師的考核。
(八)在崗的勤工助學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觸犯國家法律🤹🏼♀️,違反校紀校規🥂;工作責任心不強🧑🏿🚒,達不到崗位的基本要求;無故不上崗🙇🏻♂️,不服從管理🥴;未經批準,隨意將崗位轉讓他人等👨🏿🦳。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並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八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簽訂協議,協議書內容包括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支付時間及方式📋、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保護等🛷。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適合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二條 校內固定崗位原則上按月計酬⚉,每月不超過40個工時,每小時的工資參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的工資參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六條 校內設崗部門每月20日之前將勤工助學費用通過財務處薪資平臺上報🪒,學生資助管理審核後交財務發放,與工資單相對應的考勤記錄統一由設崗部門留存備查。校外勤工助學由用人單位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時間發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參加勤工助學要註意安全🐈,設崗部門需要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並對學生的安全負責💎。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大學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汙染✍🏽、輻射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勞動。
第三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平台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滬海大學字(2014)2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