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來信來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信訪工作和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辦法》及《门徒平台章程》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家長或其他組織和個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學校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按照規定和學校職權範圍應由學校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采用前款規定形式向學校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學校處理的事項,稱信訪事項🫅🏻。
第三條 學校信訪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幫扶救助相結合♥︎;
(三)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與信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
(四)以人民為中心👨🏼✈️🎿,把開展工作的過程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的過程,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第四條 校內各二級單位應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及時、妥善處理好本單位信訪事項。
第五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打擊報復。
第二章 信訪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信訪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信訪工作。其職責是😞:
(一)完善學校信訪工作規章製度🧑🧑🧒,規範信訪工作流程;
(二)代表學校受理信訪事項👇🏿;
(三)向校內二級單位轉送🆚、交辦其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並協調、督促信訪事項的落實;
(四)處理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五)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訪咨詢🧑🏿🏫;
(六)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信訪風險研判,及時向學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研究分析學校信訪熱點難點問題🐗,及時上報重要信訪信息🧴;
(八)負責其他信訪事項♿️;
(九)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內二級單位信訪工作職責:
(一)負責受理⛹🏻♂️、辦理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學校信訪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協助接待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來訪人員;
(三)各單位及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秉公辦事💁🏽♀️,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及時向學校信訪辦公室通報信訪事項的處理進程和結果;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同時應立即向學校信訪辦公室通報🏃➡️,並按程序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負責落實本單位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辦理意見。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寫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九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遵循逐級信訪的原則🤸♀️,先向責任歸屬部門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 人。
信訪人采取走訪形式到信訪辦公室提出信訪事項的📘,涉訪單位應指派相關負責人聯合接訪。
第十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遵守信訪秩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 應予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人事、 後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見、建議、情況反映;
(二)對學校及各二級單位和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批評和要求⚖️;
(三)監督、檢舉學校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權益、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事項;
(五)向各二級單位詢問、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 不予(再)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不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同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在辦理時限內再次提出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
(五)已經上級部門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的🤾🏻♂️;
(六)對匿名信視情況區別對待,凡有具體線索、情節, 具有可查性的,應當處理;無具體線索🏊🏻、情節的📛,可以登記備查,不予處理;
(七)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接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於學校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一般事項由學校信訪辦公室協調🚣♂️,指定辦理或牽頭辦理🟪;重要事項呈送校領導閱批按批示辦理;
(二)屬於各部門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轉交相關部門予以辦理🩰;
(三)涉及幾個部門的信訪事項,由學校信訪辦公室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聯合辦理。
第十五條 受理的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
(一)登記👇🏼。收到信訪材料的各部門🎲,逐項登記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信訪材料轉學校信訪辦公室。
(二)處理。一般性的信訪事項,由學校信訪辦公室辦理;重要來信在學校信訪辦公室負責人簽批後,呈請校領導批示📞。根據信訪事項所反映問題的性質🕵️♀️,信訪辦公室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或及時轉辦⚾️、交辦。
(三)回復。信訪事項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回復信訪人🧑🧒🧒。向信訪人宣傳政策,告知處理情況🔍,答復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學校二級單位對於學校信訪辦公室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有明確辦理或回復期限的🐒➿,應在所要求的時間內辦結;沒有明確辦理或回復期限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十七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有利於改進工作的建議💭、意見⛺️,學校二級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采納🩰,必要時可組織調查研究和約見信訪人聽取情況。
第十八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揭發事項,應當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處理。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十九條 對初次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簡易辦理程序,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辦理👨🏼🎓。
(一)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於解決的;
(二)提出咨詢或意見建議♠️、表達感謝🙇🏽♀️,可以及時反饋的;
(三)涉及師生員工日常工作生活🫷🏽、時效性強,應當及時處理的;
(四)國家機關或學校職能部門已有明確承諾或結論的👩🦯➡️;
(五)其他可以簡易辦理的。
對適用簡易辦理程序的信訪事項,可以當面口頭或通過信息網絡、電話🏎、手機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的辦理意見。
第二十條 信訪人對投訴請求類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請求🙅🏽♀️。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訪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平台信訪工作條例》(滬海大辦〔2013〕3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