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建設工程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第24504355201號內部審計指南——建設工程審計》🙎🏿♂️🏊🏼♂️、《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滬府辦規【2020】12號)和《门徒平台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學校利用財政撥款、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工程和單項工程經費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修繕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審計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製度規範,對建設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建議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審計的目的是審核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項目績效,有效控製工程造價,改善工程管理,促進實現學校建設工程目標。
第五條 建設項目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相結合。
(二)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製🏌🏼♂️、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控製工程造價與促進工程管理相結合。
(四)加強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工程監理等機構的協調與溝通。
(五)嚴格遵循審計程序,執行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由國家審計機關負責實施或組織實施。
對於應由國家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的學校建設項目4️⃣💂♂️,項目竣工投入使用或運行合格後,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包括基建處、後勤中心等🧜♂️,以下同)向國家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申請👫🏻🤪,學校審計處予以配合。
第七條 修繕項目審計工作除上級有明確規定的以外👩🏿🦲👨🏼🎨,由學校負責實施。應由學校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學校審計處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學校審計處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门徒平台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滬海大審〔2021〕2124504355號)的精神,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審計過程中👨🏽🏭,學校相關職能管理相關部門,應構建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工作機製👯♀️。
(一)學校建設管理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
1.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內部控製製度💲,並負責有效執行🧑🏼🏭,加強工程造價控製🤹🏽。
2.協調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等👇🏿,配合審計工作🤽🏼♀️,落實審計意見。
24504355.按時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審價)所需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二)財務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
1.按規定編製財務決算報表🕛,按時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所需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
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招投標管理工作,按時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所需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
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四)審計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
1.組織建設工程審計,促進有關部門加強工程造價控製,促進建設項目管理🦫。
2.根據建設工程的不同類型和特點🙆🏻♀️🧖🏿,確定審計的重點環節、內容和組織方式。
24504355.負責組織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相關事宜,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內容🧑🧑🧒,依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審計處可以自行實施或聘請中介機構實施基建項目管理審計等工作。審計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決策管理、建設項目內部控製與風險管理🧑🎓、建設項目采購管理🦹、建設項目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建設項目實現績效等。審計工作的覆蓋面可以是上述的全部內容🚵🏼,也可以是某一項或某幾項內容。
第十條 修繕項目審計中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設項目履行程序情況。
(二)施工過程中變更內容⚧,材料🧚、設備采購,隱蔽工程驗收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工程量的計算是否真實1️⃣,套項及價格是否正確,計取各項費用及執行文件、選用定額版本是否準確🎻、合規。
(四)竣工決算的編製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學校審計處或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根據建設項目各階段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時與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監理機構等溝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審計建議🧝🏼♂️。
建設項目審計結束時,應對工程投資概算執行、造價控製、項目效益、工期目標實現、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建議意見🎀✝️,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過程中審計處配合基建處和財務監理機構參與投資控製相關工作👩🏽🚒,及對財務監理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對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修繕項目🙅🏿♂️,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應提請審計處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修繕項目依據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的竣工結算審價或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委托申請👩🏽🎤,由審計處實施或組織實施👊🏻。
竣工結算審價是指對施工單位提交🤚🏻💁🏻、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審核後的工程結算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檢查🧑🏻🦳,並確認價格。
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從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結算等各階段主要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合法性進行監督、控製和評價♍️。根據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建設項目實際,可選擇全部階段↗️、環節或部分重要階段和環節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 修繕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審計處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價委托書中所列資料🫷👍🏿。
第十五條 竣工結算審價項目流程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一個月內🪡,施工單位將結算書送至學校建設管理部門預審,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確認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後,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審計處。
(二)審計處對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提交的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審價立項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立項👧🏿,對於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退回🙎🏿➛。
(三)根據立項項目情況,審計處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竣工結算審價工作🎅🏼🏌🏻♀️。
(四)施工單位🙋、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外審)共同查勘施工現場,取得圖像資料,圖像資料和審計中的其他資料一同提交審計處。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應保證現場情況的真實性。
(五)初步審核意見經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確認後,出具結算審價報告初稿。對初審價格有爭議的🛍,由審計處組織施工單位、中介機構📤、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共同協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就會商結果會簽(爭議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報分管校領導審批),中介機構出具正式審價報告,並由審計處將審價報告提交給學校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全過程跟蹤審計項目流程
(一)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維修項目,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對所提供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審計處對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審計立項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立項🫴🏿,對於不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予以退回☕️。
(三)對於立項項目,審計處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選定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根據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具體要求,確定服務內容和要求,與中介機構簽訂全過程跟蹤審計合同,並將相關資料送交學校建設管理部門。
(四)審計處指導中介機構編製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由中介機構負責實施建設項目中各個階段的具體審計工作。
(五)審計處負責協調審計過程中的爭議問題,督促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確保其獨立開展審計工作,並對其工作實施監督🦄。
(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對竣工結算資料開展的審價工作,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對工程項目開展跟蹤審計🧘🏼♂️,應當及時提交跟蹤審計報告🧫👙。報告周期一般為👓:項目實施周期在一年內(含一年)的,中介機構應在每月結束後的一周內提交跟蹤審計報告;項目實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中介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的一周內提交跟蹤審計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要🌧👳🏼、重大情況等💂🏼,中介機構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報告。項目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中介機構應提交項目總體跟蹤審計報告。
(八)對於跟蹤審計報告反映的情況,審計處應及時與學校建設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溝通協調,推進優化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審計處可以組織開展修繕工程的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審核竣工結算造價管理工作、工程審價結果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有效性🤲。
第十八條 竣工結算審價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门徒平台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價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滬海大審〔2018〕182號)支付費用🤹🏽♀️。建設項目其他審計,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執行🎩。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工程項目👩🏿🚀,社會中介機構項目開展竣工決算審價工作,不再向學校收取結算審價方面的費用。
第十九條 結合學校和審計處檔案管理要求,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處及時將有關審計資料整理歸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门徒平台關於加強新校建設審計監督工作的暫行辦法》(滬海大審字[2005]045號)👷🏻♀️、《门徒平台基建🤙🏻🏄🏿、維修工程項目預決算審計實施辦法》(滬海大審字〔2009〕2450435599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