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索取號:G010-0505001-2021-0016發布時間:2021-12-14發布部門:學生處設置

    滬海大學〔2021〕39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上海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生違紀行為是指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學校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與嚴格管理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相適應,確保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對於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學生,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違紀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處分期限:

    學生違紀處分期限自發文之日起算,處分期限內因故休學或保留學籍的,休學或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一)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二)嚴重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三)記過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為十二個月,察看期同時為處分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受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學籍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限以上、多個處分期限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限。學生在處分期限內受到新處分的,其處分期限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說明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並及時改正者;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能主動舉報,認錯態度好者;

    (三)舉報他人違紀行為,查證屬實者;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一年之內曾受過學校紀律處分或同時違反兩種或兩種以上校紀校規的;

    (二)在處分調查過程中,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三)違紀調查處理過程中隱瞞重大事實,或作偽證,或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的;

    (四)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的;

    (五)群體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勾結校內外人員作案的;

    (七)持械打架、鬥毆的;

    (八)對違紀行為認識不足且態度蠻橫的;

    (九)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組織或參加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活動,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破壞安定團結的;

    (五)屢次違反學校管理製度,經教育不改的;

    (六)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導致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教育教學設備、公共場所用品,除按有關規定處以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偷竊、騙取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三)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或冒用他人校園《一卡通》消費者,視數額、手段、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偷書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五)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公費醫療者,一經發現,除退回所獲錢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六)其他侵占公私財物行為,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內或其它建築內故意向窗外亂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校禁煙區域抽煙,經教育不改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三)攜帶危險品進入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在校內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或校內駕駛不服從管理的,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五)遮擋煙霧報警探測器或其他故意破壞、妨礙消防、技防設施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違反《门徒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其他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或妨害校內公共安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挑起事端,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後果嚴重者,或參與打架未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蓄意報復,泄私憤,挑起鬥毆事件,或動手打人,致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件發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郵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寫恐嚇信、打恐嚇電話,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侮辱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一)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聽勸阻者;

    (二)違反相關規定,穿著宗教服裝配飾、進行宗教宣傳、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等不聽勸阻者;

    (三)私自成立各種非法組織者;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者;

    (五)違反學校學生證件使用管理規定,或私自塗改、偽造學生證、圖書證、考試證及其他證件者;

    (六)借用他人校園《一卡通》或將校園《一卡通》借給他人出入校園者;

    (七)偽造教師簽名,塗改偽造成績單及各種證書、證明者;

    (八)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者;

    (九)從事傳銷活動,或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從事各類營利性活動者;

    (十)違反社會公德,在校園內公共場合男女交往不當,違反公序良俗,有損校園文明,經教育不改者;

    (十一)其他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第十三條 違反《门徒平台學生社區(宿舍)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除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還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留宿異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歸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及其他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且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帶頭起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门徒平台學生社區(宿舍)管理規定》禁止的各類電器者,或者有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電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门徒平台學生社區(宿舍)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宿舍內發生違紀行為,宿舍成員不加製止或知情不報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勞動、軍訓、早鍛煉、晚點名、政治活動和參加會議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凡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準或請假逾期未獲批準續假者、擅自離校者,均以曠課論處,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學時數(早鍛煉、晚點名每次以1學時計,遲到或早退3次以1學時計,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動按實際學時計算)達到:

    1.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超過5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同一學期因曠課再次受處分者,曠課課時數累加計算。

    (二)其他擾亂課堂教學秩序行為,不聽任課教師或管理人員教育、管理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及考試、考查作弊者的處理按照《门徒平台考試考務工作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處分。

    第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違紀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製作、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安全並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二)盜取、刪除或破壞他人相關資訊,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如造成經濟損失,須賠償有關經濟損失;

    (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在校內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提供賭博器具或為他人賭博提供方便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賭博為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在校內從事博采活動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或鼓動別人參與網購刷單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或參與視頻裸聊、網絡招嫖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國家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被免予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單處罰款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凡受到紀律處分者,另附加給予下列處理:

    (一)受處分當學年不得參加獎學金及各類榮譽稱號的評定;

    (二)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如有銀行助學貸款的,一律停發助學貸款,並限期歸還全部貸款。

     

    第四章  對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與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前,需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向學生處提交處分簽報,以及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學生處進行審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處長審核,教務處處長會簽,法務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分管副校長簽發,由校長辦公室印發文件。除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學生處審核後,提交教務處會簽,由學生處處長簽發,學生處印發文件。

    第二十三條 學生處把處分文件送達學生所在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由學院直接送達受處分學生。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對其本人的處分有異議的,可根據《门徒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章  處分解除

    第二十六條 解除處分:

    (一)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後,能深刻認識錯誤,表現良好,在處分期限內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

    (二)處分期滿6個月後可申請提前解除,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以簽報形式將擬處理意見報學生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縮短處分期限,處分最短期限為6個月:

    (一)有突出良好表現者;

    (二)有立功表現者。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提前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本校全日製研究生、本科生。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以及預科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滬海大學〔2017〕187號)同時廢止。本管理規定由门徒平台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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