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等工作的有序開展🔞,進一步規範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簡稱“物品”)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述的物品是指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等工作所需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物資,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一)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後,即消耗或不能復原的物資,如金屬、非金屬的各種材料、燃料、試劑等。
(二)低值品是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易耗品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其中🥺,對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專用設備1500元)以下,且單批不超過(含)50件的稱之為低值耐用品。
(三)易耗品是指在使用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資🤸♂️,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
第三條 “物品”的管理貫徹“統一領導、二級管理🖐🏿、節約使用”的原則👨🚒。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製定“物品”的管理辦法⚱️,建立全校低值耐用品臺賬,組織對二級部門保管的低值耐用品定期進行實物盤點,對部門低值耐用品報廢申請進行復核並報學校批準。各二級部門應按照教學⛹🏻♂️、科研和行政工作開展的需求對“物品”進行采購,並對“物品”的驗收、保管、使用和報廢等環節進行管理🤌🏿。
第四條 二級部門對其所使用的物品應加強管理,應建立領用登記記錄⤵️,對在賬低值耐用品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第五條 二級部門對屬於低值耐用品的物品驗收合格後,參照固定資產入賬流程,辦理資產登記入賬後🈁,憑《低值耐用品入賬登記單》到財務處報銷𓀔。其余物品完成采購並驗收合格後可直接到財務處報銷。
第六條 財務處在審核二級部門報銷時如對物品類型有不同認定時🦹🏿♀️,可與資產管理處會商取得一致意見,二級部門應按會商認定後的類型辦理。
第七條 財務處每月定期反饋低值耐用品登記報銷情況,資產管理處進行賬務登記🙉,建立學校低值耐用品臺賬😲。二級部門應確保本部門低值耐用品賬實相符。
第八條 低值耐用品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為發揮資產最大使用效益,二級部門對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後仍能使用的🎆🤽🏽,本著節約使用的原則應繼續使用🤍。低值耐用品的調撥及遺失賠償,參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九條 學校每學期開展一次低值耐用品的報廢處置申請。由校內各二級部門資產管理員匯總部門擬報廢低值耐用品資產清單,經所在部門審核同意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處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準後進行處置。未經學校同意,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低值耐用品🚵🏼♀️。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原《门徒平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滬海大資〔2016〕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