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設🤾🏿♂️,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來校從事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促進學科建設和學術交流🙍🏿♂️,助力學校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高水平海事大學,根據原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製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製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師資博士後管理中如有特殊要求,按照《门徒平台師資博士後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校成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我校博士後發展規劃的製訂以及重大問題的決策。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主管副校長任副主任,委員由人事處、科技處、教務處、研究生院🤽🏽♀️、財務處🪵、國際交流處★、資產管理處等職能部門及流動站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學校各相關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博士後人員管理工作。人事處負責博士後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與管理;科技處負責博士後科研項目管理👩🏻🦯➡️、科研成果鑒定、成果獎申報等;教務處負責對具有教學任務的博士後人員在教學方面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工作;研究生院負責向與我校有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意向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推薦優秀博士畢業生;財務處負責為博士後人員相關經費的管理提供支持🚙;國際交流處負責外籍博士後人員有關涉外的工作,並負責在站博士後人員的出國事宜😬;資產管理處負責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對國有資產的申請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下設博士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博管辦),博管辦設在人事處🐍,並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博管辦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製定门徒平台博士後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招收計劃;
(二)督促和指導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方針政策;
(三)組織申報流動站和流動站評估🖥;
(四)組織博士後科學基金與人才項目申報;
(五)負責博士後人員進、出站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博士後人員參加學術論壇🫗;
(七)協調校內、外博士後管理部門之間的日常事務;
(八)負責國家和地方博士後專項經費管理。
第六條 流動站按一級學科設站,並設站長一名,一般由該一級學科博士點建設的負責人兼任🙊,負責站內各項事務。同時,各流動站需配備一名博士後工作聯系人,並報博管辦備案🦸🏿。
各流動站負責並協調相關學院(合作導師所在學院)共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結合學科發展和人才引進的需要🫸🏽,負責擬定本流動站年度的博士後人員招收計劃;
(二)負責博士後合作導師的遴選與管理;
(三)負責初審博士後人員所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四)落實博士後人員科研工作條件;
(五)負責“中國博士後網上辦公系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網上辦公系統”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專家小組(三或五名高級職稱專家)對申請人進行面試🤵🏼♂️,招收優秀博士進站工作💁🏽♀️,進站後組織開題答辯、中期考核與出站考核等工作🤾🏼♀️;
(七)負責流動站建設與評估;
(八)負責博士後人員的科研、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
(九)每年對博士後工作做一次書面小結,交至博管辦;
(十)向與我校有合作關系的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博士後研究項目的確定、博士後人員的招收以及聯合招收工作等。
第七條 各流動站成立“博士後流動站專家小組”,全面負責本流動站博士後的科研管理工作,製定相應的學科發展建設規劃🌼,並承擔招錄、考核等工作🏎。
第八條 博士後合作導師是博士後人員從事研究工作的聯系人和指導者。博士後合作導師對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工作情況和思想表現負有檢查🦵🏿、指導和督促的責任🤌🏽,應積極鼓勵博士後人員從事原創性及交叉性研究🌅。
(一)博士後合作導師應由具有高思想道德標準👱🏼♀️、高學術水平和充足科研經費的在職、在崗博士生導師擔任✣;
(二)博士後合作導師在合作期間應具有國家級縱向科研項目,或具有滿足學校相關規定中可認定為國家級縱向科研項目的橫向科研項目🍧。
第三章 進站管理
第九條 博士後人員📿。
申請我校博士後人員的資格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二)已取得博士學位(原則上取得博士學位3年內)或即將於半年內取得博士學位。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現和品德學風;
(三)為了鼓勵人才交流💖,博采眾長,避免學術上的“近親繁殖”,我校鼓勵流動站招收外單位博士畢業生,在本校攻讀並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得進入我校同一一級學科的流動站;
(四)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在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條 博士後的招收程序。
(一)各流動站結合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以及科研工作需要🪪,於每年年底將下一年度的博士後人員招收計劃報博管辦✬😣。博管辦根據各流動站需求和學校整體情況🙋🏻,提出學校下一年度招收計劃及經費支持計劃,報學校批準後執行🤙🏼。
博管辦在招聘網站上建立博士後招聘專欄,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二)申請作為我校博士後人員者,可向博管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簡歷;
2.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博士論文答辯決議書;
3.博士期間發表的出版論著、承擔的科研項目及獲獎情況🐖;
4.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導師的推薦信🦹。
(三)博管辦接收到申請者材料並經初審合格後發送至相應流動站👈,流動站根據情況安排組織面試小組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等進行考察,面試小組做出書面考核意見。
(四)對同意接受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流動站需為其確定合作導師🧜。流動站在面試結束後向博管辦報送面試結果,並對擬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研究計劃和工作目標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後,由博管辦集中上報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批😏♊️,獲得批準後將為申請者辦理進站🧝🏽、落戶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如果是定向委培的博士畢業生,必須由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準予到我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文件👮🏼,並註明對其出站後工作去向的意見🛤。如果是軍人,應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證明。此類人員不享受全職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全職博士後人員)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外籍人員或者在海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留學生🚶🏻♀️➡️👨🏻🏭,在進站時還需提交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已批準進站的博士後人員必須按期進站,如果超過規定日期一個月仍未完成進站🏭🚒,流動站將不保留申請者進站資格。若有特殊情況,應在規定進站日期前書面向流動站說明情況並報博管辦審批🚣🏽。
第十四條 被錄用的博士後人員辦理進站手續時,要與博管辦、流動站🏒、所在相關學院以及合作導師簽訂工作協議書,規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管理規定和事項。
第十五條 全職博士後人員的人事檔案由门徒平台管理,全職博士後人員進站時可以按規定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博士後人員進站時,可憑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等辦理戶籍遷移等手續🎩。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時間一般為兩年。在站期間,博士後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務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
第十七條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課題,在力求結合本站及重點項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與合作導師協商確定,並在進站後三個月以內做出開題報告💡,開題報告不合要求的予以退站🐒。開題報告會由流動站組織,開題後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博管辦備案。
第十八條 博士後人員進站滿一年時,流動站須對其科研成果進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處理。考核結束後☛,各流動站將考核結果報博管辦備案🚚👩🏻🚒。
第十九條 博士後人員進站後可依托我校申報各類博士後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及其它縱向、橫向科研課題經費👨🏿✈️,各類資助經費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以及學校財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不得申請到國外作博士後研究工作或者長期進修🧭。但根據研究項目需要,可以到國外開展短期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者進行短期學術交流,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回國後應提交學術交流報告。對未按批準期限回國的博士後人員,按自動退站處理。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按照出站要求向流動站提交出站申請,並於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參加出站考核🤡🚼,考核及審批通過後辦理出站手續✈️。與工作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人員的出站手續由工作站進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出站考核辦法如下:
(一)考核組織
流動站負責成立專家考核小組實施博士後人員出站考核。考核小組由博士後人員所在的相關學院的專家🧈、博士後流動站專家小組成員、相關領域的校外專家等組成,一般為五名。考核小組推舉組長和秘書長一名,由組長主持考核⚇。與工作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人員由所在工作站負責組織出站考核。
(二)考核方式
博士後人員的出站報告書面材料應提前一周交至考核小組審閱👨👨👦;博士後人員進行出站報告🚀;考核小組提問或提出意見和建議🛞;考核小組形成考核意見並報流動站🌯,流動站向博管辦報備。
(三)考核要求
出站考核是對博士後人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學術道德等方面進行的全面考核,對其是否具備良好的學術發展潛力做出評估結論,並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四)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按退站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如提前完成研究項目且符合出站條件🧜🏻♂️,可由本人申請👨🏼🔧,經合作導師、所在相關學院、流動站同意,經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批準後辦理提前出站手續。博士後人員在站時間不得少於21個月🚦。
第二十四條 如在協議期內未能完成科研任務,由博士後人員於協議期滿前2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合作導師及流動站站長簽署意見並由所在相關學院蓋章,報博管辦審核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在站時間😗,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博士後人員延長期間不再發放工資🧍、住房補貼及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人員如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由個人申請,經合作導師、相關學院和流動站同意🧎♀️,可由博管辦辦理退站手續。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管辦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後可予以退站:
(一)進站六個月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思想政治審查不合格;
(三)違反校紀校規並受到校級處分;
(四)學術道德不端,弄虛作假,影響惡劣;
(五)考核不合格⛽️;
(六)在站時間超過24個月且未辦理延期申請或在站時間已滿三年;
(七)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
(八)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
(九)其它原因須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再享受國家和學校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和待遇🤹♀️🐵,並支付違約金。退站人員的人事檔案和戶籍按國家和上海市相關政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出站手續辦理完畢的博士後人員應在1個月內辦理離校手續。未將人事檔案轉至設站單位的博士後人員👩🏻🚒,不予辦理其進出站戶口遷落手續及出站時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遷手續🐇。出站3個月後未轉走的博士後人員檔案,將按屬地原則轉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八條 工資薪酬。
我校博士後人員的薪酬由校發工資和合作導師提供的培養費組成,具體規定如下👱🏿:
(一)全職博士後人員的崗位工資參照中級職稱標準發放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工資和津貼;
(二)合作導師提供不低於5萬元/年的培養經費,具體由博士後本人、合作導師及聘用博士後人員的學院協商確定💙;
(三)學校為全職博士後人員提供不超過兩年的待遇,並按照上海市和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等🪪。在站時間超過兩年的🪢,延期期間的生活費、津貼、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學校不再承擔,但可由合作導師或者個人承擔,並需在延期申請中說明👷🏽♀️。
第二十九條 在職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其工資福利等由其在職單位全額支付🍡。所在流動站或合作導師可根據其工作情況提供適當的科研經費。
第三十條 博士後住宿🪠。
全職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學校視情況提供周轉房或住房補貼。學校一般不為在職博士後人員提供住房🧞♂️🧡。
學校為博士後人員提供最多24個月的住宿或住房補貼🪈,博士後人員出站或住滿24個月後🛬,博士後人員須按時遷出或停止對其發放補貼♑️。
第三十一條 戶口遷移。
全職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憑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或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介紹信等有效材料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手續,可落戶我校常住集體戶口👦🏿。
全職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其子女入學按照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门徒平台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滬海大人字[2008]25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