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國際學生簽證和居留許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國際學生的學習與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教育部、外交部及公安部聯合製定的《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關於印發《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範(試行)》的通知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製定此規定。
第一條 此規定適用於在我校學習的各類國際學生。
第二條 國際學生根據在華學習時間分別在境外向中國使(領)館申請X1或X2簽證。X1簽證申請者在華學習時間應超過180日,X2簽證申請者在華學習時間應少於180日(含180日)。國際學生持其他簽證入境不得延期或變更為其他類型👸🏽,並須限期回國。
第三條 國際學生須在入境後24小時內通過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自助申報系統辦理臨時住宿登記手續。登記後,在校內住宿的國際學生須持臨時住宿登記單至前臺備案。在校外住宿的國際學生須至留辦備案。留學生變更住宿地址後🙍🏽🏇,須在24小時內重新辦理臨時住宿登記手續,備案手續同上。
第四條 持X1簽證入境的國際學生應在入境後30天內參加體檢,並辦理居留許可(多次入境)。
第五條 留辦協助辦理簽證、居留許可、臨時住宿登記手續👨🏻。留學生公寓協助校內住宿的國際學生辦理臨時住宿登記手續。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手續時🛌,留學生須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條 留辦嚴格執行先註冊後辦理簽證延期👩👩👦🧏🏿♀️、居留許可手續製度。留辦為按期繳清費用的國際學生辦理註冊、延簽、居留許可手續。對未繳清費用的國際學生,留辦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自費和延期畢業的國際學生辦理居留許可時,還須出具保險材料。
第七條 首次申請居留許可時👨🏻💼,國際學生需提供以下六項文件𓀃🔴。延期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時,需提供以下1♓️、4🙇、5三項文件。
1. 本人有效護照(須持普通護照)及簽證的原件;
2.《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4.《在滬國際學生辦證申請函》;
5.《臨時住宿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6.《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第八條 國際學生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者(含一學年),將按照學年辦理居留許可💁🏿♀️。學習期限不到一學年者,將按照學習結束期限辦理居留許可。
第九條 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含一學年)的國際學生缺席課時數超過50學時者,學習期限不到一學年的國際學生(含語言生)缺席課時數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將不予辦理簽證🎢🏌🏿♀️、居留許可延期手續。
第十條 居留許可事由為“學習”的國際學生不得在華就業🏊🏻。如要參加實習,須向所在學院🤷🏽♂️、留辦申請辦理實習加註🐶。
第十一條 國際學生家屬可以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來華陪讀。國際學生持學校公函、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可以辦理居留許可。陪讀家屬在華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國際學生居留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國際學生應妥善保管護照🌞🫳🏿、簽證🫦、居留許可,不得塗改、損壞🧑🏻🦯。如有遺失護照✨,應及時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報失,並持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向本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補發🌱。補發新護照後🕵🏻♂️,要及時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請新的居留許可🧑🏼🍼。
第十三條 國際學生重新辦理護照及個人護照信息發生變化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請新的居留許可。
第十四條 國際學生轉學至他校☁️💊,須到留辦辦理轉學手續📻☑️,由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在到達遷入地後10天內(且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到遷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留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國際學生應當密切關註護照🚣♂️、簽證、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及時辦理延期手續🧚🏻♂️。國際學生需在簽證👇🏽、居留許可到期前兩周向留辦申請辦理延期😳。
第十六條 國際學生在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前必須離境。對於在簽證🧝🏽♀️、居留許可到期後非法停留🕙、居留的國際學生,公安機關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根據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留辦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