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營造安全、穩定、有序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環境,依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等有關法規的文件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所有需進出校園的人員、車輛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海港大道1550號)三號門、五號門實行24小時通行,機動車、非機動車進出時靠右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各行其道,行人經人行通道進出;
六號門僅對行人實行限時(10:00—22:00)通行,校內各部門有通行特殊需求的,需事先通知保衛處;
一號門原則上僅限有重要來賓、重大活動及特殊需求時開放。
第四條 本校師生員工及其他符合《门徒平台一卡通管理規定》辦理“校園一卡通”的各類人員,需持本人“校園一卡通”刷卡進出校園,行走時經人行通道進出,騎非機動車或摩托車時經非機動車通道進出。
未能出示“校園一卡通”的,經門衛問詢確認身份後放行。
第五條 不屬於《门徒平台一卡通管理規定》申辦“校園一卡通”對象,需短期頻繁進出校園的各類校外人員,到保衛處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身份信息登記後,可辦理“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出入證”,經門衛查驗後放行。
在未辦理“臨時出入證”之前,經門衛問詢確認並登記身份信息後方可進入校園。
第六條 因來校聯系工作、開會、培訓、住宿、探親訪友等需臨時進入校園的各類校外人員,經門衛問詢確認事由後,憑個人身份證件填寫會客單或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進入校園。無正當理由者謝絕進入校園。
第七條 新聞記者、外籍人員等校外人員需進入校園的,按《门徒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校園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本校公務車、教職工私家車及與學校有業務往來需長期經常出入校園的單位或個人車輛等已錄入學校機動車信息庫的車輛,由道閘系統自動識別後進出校園。道閘系統發生故障,車內人員應主動出示紙質版“車輛通行證”或“校園一卡通”,經門衛確認後放行。
未在學校機動車信息庫內的教職工(包括工勤人員)車輛,進出校園時教職工應主動出示“校園一卡通”,經門衛確認後放行。
第九條 學生車輛和有正當事由需臨時進出校園的校外單位或人員車輛,須經門衛問詢許可,由駕駛人憑車輛“行駛證”換領“車輛臨時通行證”後進入校園,離校時換回車輛“行駛證”。
校外大型客車、貨車、施工車輛需進入校園的,校內聯系部門應事先向保衛處報備。
第十條 來校參加會務、培訓、大型活動及其他公務活動需臨時進出校園的車輛,可經校內主辦(承辦)或聯系部門事先報保衛處備案後,由保衛處統一印發相應的“車輛臨時出入證”,活動期間相關車輛進出校園時車內人員應主動出示相應的“車輛臨時出入證”,經門衛確認後放行。無正當理由的,謝絕入校。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軍車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執行任務時,由門衛問明情況後放行,並做好必要的引導服務。
第十一條 拖拉機、教練車、非法改裝車、非法營運車輛、無牌無證、未進行年檢的機動車和共享電動自行車、送外賣電動自行車、外省市號牌摩托車,禁止進入校園;出租車、網約車、共享汽車、送外賣機動車原則上不準進入校園。
第十二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出校門時限速為5公裏/小時,不得躥道、闖道。車與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到道閘前應主動停車,待道閘開啟後方可通行。因躥道、闖道或駕車人操作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駕車人應照價賠償。
第十三條 外單位在校區內舉辦活動,須事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報保衛處備案後方可入校;一切從事推銷和商業活動的單位、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校園。
第十四條 需攜帶學校及相關單位大型設備、器材等物資離校的,應事先經校內主管部門或聯系部門開具“出門證”,攜帶人出校門時應遞交“出門證”,經門衛查驗後方可放行。
“出門證”由保衛處統一印製,校內各部門可到保衛處領取。
第十五條 進出校門衛的人員和車輛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車輛通行證”“校園一卡通”“臨時出入證”和其他身份證件通行。一經發現,門衛有權予以扣繳。
第十六條 凡不遵守本規定,不服從門管理或不接受門衛檢查,妨礙學校管理秩序的,按《门徒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印發的《门徒平台臨時出入證管理辦法》(滬海大保字〔2009〕384號)、《门徒平台門衛管理規定》(滬海大保字〔2009〕3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