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幹規定

索取號:G010-0104002-2018-0015發布時間:2018-11-05發布部門:技術轉移中心設置

滬海大保〔2018〕341號
滬海大保〔2018〕34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管理秩序,保障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根據《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幹規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實有人口,是指在本校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所有人員和因需要經常或連續一周以上出入校園的人員(包括外來從事服務、施工、經商等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我校實有人口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聯系,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容留,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責任部門歸口管理。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實有人口管理工作;實有人口管理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負責全校實有人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各主管責任部門要與主管範圍內實有人口(或所屬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或安全承諾書),並做好法製教育、校紀校規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同時各主管責任部門要做好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工作並及時向保衛處報備。

第五條 保衛處負責指導並督促各主管責任部門做好實有人口的法製教育、校紀校規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同時負責全校實有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做到底數清、身份明,並負責與地區公安、綜合協管部門對接工作。

第六條 實有人口信息包括實有人口身份信息、實際居住信息和從業信息等。

第七條 我校實有人口可經校內主管責任部門按《门徒平台一卡通管理規定》向信息化辦公室申辦《校園一卡通》,可憑《校園一卡通》進出校門。凡未持有《校園一卡通》者可憑《臨時出入證》、《車輛通行證》(到保衛處辦理)、《學生證》或經門衛問詢、登記後進出校門。

第八條 凡需在本校住宿的人員(本校在籍全日製學生和輔導員、外籍教師除外)經主管責任部門報宿舍管理部門批準並報保衛處備案,由保衛處建立《實有人口居住信息卡》後方可入住;外籍人員需在校內住宿的須到公安部門或公安信息系統進行居住登記後方可入住。新建樓宇建築工地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經主管責任部門批準可集中臨時搭建宿舍,經施工單位將住宿人員信息報保衛處備案,由保衛處建立《實有人口居住信息卡》後方可入住。

第九條 戶口不在本市的我校實有人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登記憑證》,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戶口不在本市的本校在籍全日製學生住校滿半年以上的,可到學校學生事務中心開具《集體住宿證明》後,直接到地區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其他在校內住宿的非滬籍人員,在保衛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可到保衛處開具《集體住宿證明》後,直接到地區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第十條所有人員在校期間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製定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服從管理,配合學校及自我管理單位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二)自覺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和校園環境,不損壞校園花草樹木,不損壞學校設備、設施;

(三)不聚眾賭博,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財物;

(四)不得翻爬圍墻,不在校園內亂竄亂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鬧;

(五)不私拉亂接電線,不使用違章電器,不隨意動用明火,不得私自攜帶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管製刀具等危險品;

(六)不得在校園河道內洗澡、遊泳、捕撈魚蝦或河邊戲水等;

(七)進出校門主動出示證件;

(八)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

(九)不做任何有礙團結和安全的事,杜絕任何不文明的舉止行為。

第十一條非本校在職教職工和非本校在籍全日製學生凡有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犯罪劣跡及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拒不改正或屢教不改的,保衛處可責令其離開學校並拒絕再次入校。本校在職教職工和本校在籍全日製學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外來單位從事服務、施工、經商等活動的,實行治安責任製和經濟擔保相結合的治安管理製度。外來單位入駐學校時,需會同主管責任部門或憑主管責任部門工作聯系單到校保衛處簽訂《治安責任協議書》並根據用人規模繳納治安保證金(10人以下500元;10人以上50人以下2000元;5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0元)。治安保證金通過銀行匯款轉賬至學校賬戶。

第十三條 外來從事服務、施工、經商等活動的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隨意逗留、閑逛或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不得在工作現場住宿或擅自尋找住所。

第十四條 外來從事服務、施工、經商等活動的單位須與學校簽訂《治安責任協議書》,如上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者,除對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學校將按《治安責任協議書》的約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扣除相應治安保證金,並出具書面通知:

(一)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違反校紀校規和本規定的;

(三)危險作業或在作業區內發生火災、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到校保衛處進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的;

外來從事服務、施工、經商等活動的單位離校時,經主管責任部門同意,由保衛處開具退還治安保證金通知書後,憑匯款轉賬憑證到校財務處退領治安保證金。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门徒平台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印發的《门徒平台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管理規定》(滬海大保字〔2009〕3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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