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考勤製度,加強對留學生日常行為管理,確保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號令《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和學校學生考勤相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留學生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護照等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留學生老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在規定時間內🕒🙉,繳清學費🐗、住宿費等有關費用後,持繳費憑證和本人學生證到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留辦)辦理註冊手續。
第三條 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具體按照《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且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 留學生必須參加所在學院組織的本專業有關的所有教學活動,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留學生每門課程出勤率(含請假)低於三分之二(含)者,取消其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在每門課程修讀期間,留學生被連續抽查三次未出勤🪗,取消其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五條 學校不組織留學生參加軍訓等政治性活動😪,不組織留學生參加早鍛煉,但留學生須參加晚點名。學院輔導員負責統計留學生晚點名出勤情況,並定期向學院外事秘書報備🏊🏽。不參加晚點名者,每次曠課按1學時計算,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算缺席一次。
第六條 因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必須請假㊙️。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不歸且未續假者,均以曠課論處。若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應先采取電話等通信方式向學院口頭請假📹🩸,事後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第七條 有課堂教學活動的學生每次請假時間(含續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學生每學期累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4周⛎。若請假時間超過4周者🧔🏻♀️,應提前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沒有課堂教學活動,但因求職、實習或論文需要離校或者回國的,仍須辦理請假手續,但每學期請假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八條 留學生課堂教學的曠課時數按課表內實際上課學時數計算,教學實踐環節均以實際學時數計算🦜。遲到或早退3次按曠課1課時計算♉️。若學期內沒有課堂教學活動🏃♂️,每月按照19學時數計算。
第九條 留學生對單門課程的請假,由該課任課教師批準🐭。請假1-3天者,須經所在學院外事秘書批準。請假4-7天者🦹🏻,須由所在學院主管留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請假超過1周者,須由學生家長或直系親屬出具書面同意函,並由所在學院和留辦批準,留學研究生請假還須經導師批準。
第十條 留學生請假必須填寫《门徒平台留學生請假表》😡,經批準後將復印件交給學院外事秘書、輔導員和教師🍄,原件自己保存。住校的留學生若需在外住宿1天以上(包括1天),須在請假表上註明🤵🏽♂️↗️。
第十一條 學生請病假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病歷或診斷書、醫院病假證明等材料。學生請事假的,應提供請假事由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留學生在準假期限滿後,因故仍不能按時返校或恢復參加教學活動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的辦理程序和請假手續相同。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導師、外事秘書或輔導員及學院分管外事工作的領導應及時對曠課留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視其情節輕重,參照《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學院在每學期期中、期末將《留學生評價表》報留辦🌄🛬。
第十五條 學院和留辦應加強對留學生請假材料的保管、存檔和記錄工作。視具體情節輕重,留辦負責向相關上級單位匯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留學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其他項目留學生請假和考勤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门徒平台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