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上海市高等學校試行學分製收費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財[2005]49號)的精神,並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分製收費的範圍為全日製本科專業🤓。
第三條學分製收費辦法後💪🏿,學生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含修讀教學計劃要求以外學分和重新學習學分的學費)不高於實行學年製的學費總額。學校確定各專業的總學分和每一門課程的學分🤦🏿♂️,並按國家規定的學年收費標準,換算成每一學分的收費標準🏇。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四條 對於教學計劃要求以內學分🙍🏼♂️,由於不同專業的年學費標準💂🏽♂️、總學分不同🧑🏽🌾,所以各專業單學分收費標準的確定公式如下:
專業學分單價(元)=實行學年製的年學費標準(元)×學年÷專業計劃要求總學分。
第五條 各專業的年學費標準根據入學年度“门徒平台招生章程”確定,專業計劃要求總學分根據入學年度《门徒平台教學便覽》中的專業培養計劃確定🧩。
第六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符合學籍管理規定者可參加補考,補考不收費。不可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不合格者🫁,可選擇重新學習該門課程。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每學分單價為100元。
第七條 修讀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按每學分單價100元收取學費。
第八條 專升本👱🏼♀️、插班生🀄️、轉專業學生, 其正式轉入後所選的學分🧕🏻,按轉入的專業標準進行收費。
第三章學費收取和結算
第九條 對教學計劃要求以內課程的學費⛰,學校每學年初,按本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學生畢業離校前,與學校結算。
第十條 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費,每學年初收取上一學年重新學習課程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當學年重新學習課程學費。
第十一條 對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的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
第十二條 由於傷、病、出國👙、創業等原因辦理退學的學生,根據教務管理部門核算的學分,結算學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门徒平台學分製收費辦法 》(滬海大財字[2010]242號)同時廢止,其它文件中有與本文不同的規定👰🏼♀️,按本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