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徒平台公有房管理辦法

    索取號:G010-0104002-2017-0063發布時間:2017-06-28發布部門:資產管理處設置

    滬海大資〔2017〕177號
    滬海大資〔2017〕17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公有房管理,提高房屋資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證和促進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總則》(滬教委國資[2014]3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门徒平台公有房是指不動產(或房地產)權證或房屋使用權屬於门徒平台的所有房產資源,以及無論何種建設經費來源、所有在门徒平台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各類房產資源。

    第三條 學校公有房分為行政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後勤保障用房和經營性服務用房四類。

    第四條 學校公有房由學校統一管理,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學校公有房管理製度。資產管理處作為公有房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擬定公有房管理辦法,統籌公有房資源配置,代表學校執行公有房管理的各項決定;後勤中心負責公有房的物業管理;保衛處負責公有房的安全保衛。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五條 學校公有房的配置與使用必須服從學校發展規劃和校區功能定位的總目標,實行學校所有、二級管理體製,以整體配置、定額核算、超額收費、協議約束為原則。各類公有房的配置方案須經學校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學校對各部門公有房進行整體配置,根據各部門的功能定位、崗位設置和教學任務等要素確定其主體用房配置的地域和定額面積。各項定額標準將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和學校發展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 行政辦公用房實行定額配置、超額收回的管理原則。行政辦公用房是指用於部門教職工辦公和為履行職責所需相關輔助用房,根據部門人員數和職務結構等因素,按照定額標準進行核算。

    第八條 教學科研用房實行定額核算、超額收費的管理原則。教學科研用房是指用於全校教學、實驗和科研的用房,包括各類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科研用房等,按照學院承擔培養學生人數、教學實驗和科研項目等進行定額核算,定額內免費使用,超額收費。

    第九條 後勤保障用房實行總體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則。後勤保障用房是指用於公益服務和生活保障基礎設施的各類用房,包括公共服務用房與基礎設施用房,按照功能需求配置。

    第十條 經營性服務用房實行成本核算、協議約束的管理原則。經營性服務用房是指用於商業及其它盈利性活動的用房,包括各類商鋪、招待所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附件所涉及面積均為室內使用面積,不包括門廳、走廊、樓梯等公共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第三章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對學校整體配置的公有房可以在本部門範圍內進行再分配,分配方案應及時報送資產管理處備案,並按學校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鼓勵各部門依據本辦法製定具體操作規程,以提高公有房的利用率。

    第十三條 各樓宇中剩余的公有房,作為儲備用房一律由學校統籌調配。

    第十四條 各部門對其使用的公有房不得擅自改變功能用途和進行改建、擴建、加層等工程項目,嚴禁擅自占有公用設施和封閉公用場所(如樓梯、走廊、門廳、衛生間等)或改作他用。如確需改變或進行上述工程,必須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履行申報手續,獲批後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嚴禁各部門將使用的公有房擅自出租或變相出租給校內、外其它單位;嚴禁將學校的房產當作資產投資、入股、抵押等。違反規定的,學校有權收回相關用房、沒收違規所得,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各部門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閑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違規使用者,學校有權收回。未經學校允許,各部門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房屋使用權。

    第十七條 各部門要加強對所使用公有房的安全管理,履行公有房的消防和治安等安全監管義務,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責任要求。

    第四章 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 公有房資源使用費收費標準由資產管理處根據學校房屋資源使用情況每兩年提出定價方案,報學校同意後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處每年11月份公布各部門公有房資源使用費的計算結果,由財務處配合各部門完成繳費工作。各部門負責人承擔公有房資源使用費的繳納責任。

    第二十條 對經營性服務用房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到學校的年度經費進行核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未涉事項參照國家、地方和學校的有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门徒平台公有房產管理暫行條例》(滬海大資字〔2008〕9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门徒平台行政辦公用房管理細則

    2.门徒平台教學科研用房管理細則

    3.门徒平台後勤保障用房管理細則

    门徒平台行政辦公用房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行政辦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學校辦公用房,根據《门徒平台公有房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對行政辦公用房實行定額配置、超額收回的管理原則。行政辦公用房包括教職工辦公用房、專項服務用房和行政輔助用房。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具體負責行政辦公用房的申請受理、面積核定和定額配置等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辦公用房的再分配與管理。

    第四條 資產管理處根據人事處核定的教職工數、職級和部門職責等要素,按照定額標準核算各部門行政辦公用房配置面積。

    第五條行政辦公用房定額面積的計算

    1.教職工辦公用房定額標準

    職 級

    定額標準(M2

    院士/局級

    30

    副局級

    24

    正高/正處

    18

    副高/副處

    12

    其他

    6

    部門教職工辦公用房定額面積=∑職級定額標準*相應人數

    對雙重身份人員,不重復計算,取高值。

    2.專項服務用房

    專項服務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師生服務,以及按照上級規定必須獨立設置的用房。由使用部門根據服務範圍和需求,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並報學校同意後計入部門行政辦公用房額度。

    3.行政輔助用房

    行政輔助用房是指為完成部門職能和工作開展所需用房,包括儲藏室、資料室、會議(活動)室、教工之家、陳列室等。定額標準按照人事處核定的現有教職工人數進行分段累進計算。

    (1)機關職能部門及支持保障部門

    人數(R)

    定額標準(M2/人)

    備註

    R≦20

    3

    部門行政輔助用房定額面積不低於22平方米

    20﹤R≦50

    2


    R﹥50

    1


    (2)學院及科研機構

    人數(R)

    定額標準(M2/人)

    備註

    R≦50

    3


    50﹤R≦100

    2


    R﹥100

    1


    第六條 部門行政辦公用房實際使用面積超過定額面積,學校將收回其超額部分的公有房。

    由於房屋的整體不可分割性,當部門實際行政辦公用房面積超額定額面積數小於25平方米(不含)的可視為允許誤差,可不予收回。

    第七條部門行政辦公用房面積未達到定額標準的,學校將根據公有房的建設情況予以調整,使之逐步達到定額面積。

    第八條 本細則與《门徒平台公有房管理辦法》同時生效,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门徒平台教學科研用房管理細則

    第一條 根據《门徒平台公有房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用房實行定額核算、超額收費的管理原則。資產管理處負責教學科研用房的申請受理、面積核定和定額配置等工作。各使用部門負責部門教學科研用房的再分配與使用管理。

    第三條 教學科研用房包括公共教學及服務用房、教學實驗用房、教學輔助用房和科研用房四類。

    第四條 公共教學及服務用房

    公共教學及服務用房是指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的房屋,如納入排課系統的公共教室,圖書館內各類公共閱覽室、自修室、書庫和研討室等,分別由教務處和圖書館負責管理。學校以現狀為準,暫不核定公共教學及服務用房的定額面積,但學校對其進一步合理規劃,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條 教學實驗用房

    教學實驗用房是指為本科生開展教學實驗的用房,定額面積根據教學計劃及實驗需求由資產管理處和實驗室管理處共同核定。

    第六條 教學輔助用房

    教學輔助用房是指為學院開展教學實驗活動等需要配備的用房。包括資料室、接待室、陳列室、教研活動場所、試卷保管室、專業學會和學生討論交流空間等各類用房。

    教學輔助用房定額面積以學校本年度學年初報表確定的培養全日製本科生人數為依據進行核算,具體定額標準如下:

    本科生數

    500(含)

    501-1000(含)

    1001-2000(含)

    2001-3000(含)

    3000以上

    定額面積()

    175

    200

    250

    300

    325

    第七條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學院或科研機構用於完成科研任務的用房。

    學校對科研用房實行面積補貼製。科研用房定額面積補貼由研究生實驗用房面積補貼、雙肩挑人員科研用房補貼面積、科研計劃(縱向)項目用房補貼面積、國家級高層次人才面積補貼和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基地)用房面積補貼等組成。

    1.研究生實驗用房面積補貼根據學院或科研部門培養的全日製研究生人數以及學科類別為依據進行核算。

    研究生實驗用房補貼面積=B1*碩士生人數+B2*博士生人數

    學 科

    B1學科類別系數(M2/人)

    B2學科類別系數(M2/人)

    工學

    2.0

    4

    藝術

    1.5

    3

    管理學

    1.3

    2

    經濟學

    1.3

    2

    文學

    1

    2

    法律

    1

    2

    2.雙肩挑人員科研用房面積補貼

    對編製在行政部門同時又在學院或研究機構承擔科研、教學任務的“雙肩挑”人員,按照6平方米/人標準計算科研用房面積補貼,計入對應的學院或科研機構。

    3.科研計劃(縱向)項目用房面積補貼,以前兩年獲得的科研(縱向)項目實際到帳經費平均數為基數,按照0.5平方米/萬元標準核算科研用房面積補貼,計入對應的學院或科研機構。

    4.國家級高層次人才、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面積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

    補貼面積(平方米)

    備註

    院士

    300

    按人計算補貼

    國家級高層次人才

    150

    按人計算補貼

    國家級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

    工程類

    500

    按實驗室(基地)項目數計算補貼

    非工程類

    100

    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

    工程類

    300

    按實驗室(基地)項目數計算補貼

    非工程類

    50

    國家級高層次人才標準由人事處認定,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基地)項目數由科技處認定。

    第八條 對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有房的,由部門提出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審核並報學校同意後可以適當增加教學科研用房定額面積。

    第九條 資源使用費的標準與收取

    1.各部門定額面積內免收公有房資源使用費。

    2.各部門在用房定額外需要科研活動用房,應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在房屋資源允許情況下,經過批準後通過支付公有房資源使用費方式有償使用。

    3.公有房資源使用費收費標準由資產管理處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論證評估定價,報學校同意後另行公布。

    4.對未達到定額面積的學院,學校根據校園規劃與現有公有房資源情況,優先調劑補足“缺額”面積;對無法調劑補足的,由學校按照上述第3條標準補貼公有房資源使用費。

    5.資產管理處依據本細則每年11月份核定各部門下一年度公有房定額面積及核算本年度應繳資源使用費,財務處負責收款和賬務處理,各超額使用公有房的部門負責人承擔公有房資源使用費的繳納責任,並於年底前完成交費工作。

    第十條 本細則與《门徒平台公用房管理辦法》同時生效,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门徒平台後勤保障用房管理細則

    第一條 根據《门徒平台公有房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後勤保障用房包括公共服務用房和基礎設施用房,實行總體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公益服務和後勤保障而必需的用房,包括食堂、學生公寓、校級會議室、大禮堂、體育館及運動場地、物業用房和地下空間等。

    第四條 基礎設施用房是指為保障學校各類設施正常運行而必需的用房,包括變電站、強(弱)電間、配電房、鍋爐房等。

    第五條 後勤保障用房中學生公寓由學生處負責使用管理,其余用房由後勤中心負責管理。

    第六條 後勤保障用房配備以現狀為準,由分管部門負責製定各類用房使用管理規章製度。如需改變用途,須向資產管理處申請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本細則與《上海海事大學公用房管理辦法》同時生效。

    第八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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