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门徒平台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試行)》和《门徒平台章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门徒平台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保障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治理中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術管理製度,在學院等教學、學術研究部門設置二級學術委員會作為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學術道德等三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經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調整專門委員會。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技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並在其領導下根據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須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35-39人左右的單數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3名😹🎍。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由1/4以上的委員提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人員擔任,名額分配兼顧學科、專業和學院的平衡。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擔任學院黨政主要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中要有45周歲以下青年教師代表🤷🏼♂️。委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後確定🗑。
校學術委員會換屆時🙆🏻,委員名額的分配及推薦選舉辦法,由秘書處依據上款規定,製定具體操作方案,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 各專門委員會人數按照實際工作需要設置,一般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院學術委員會推選和校長推薦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采取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其組成人員數量和結構由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征詢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並確定🫴🏽,一般為7-11人的單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學術委員會的章程🤭、人員組成和變更須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備案☘️🪓。學院因特殊原因無法產生院學術委員會🕰,可由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學科發展情況推薦相關委員人選👳🏿♀️。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委員出現空缺時,相應的委員會按照該委員原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小於60周歲♖,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二)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三)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聲望和影響力😁🤏🏽;
(四)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一定的組織能力;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或已調離學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宏觀辦學政策包括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計劃、重大國際合作辦學項目等提供咨詢意見🚈;
(二)審議學校的宏觀學術政策🔡、教師職務聘任等各類學術標準、學術獎勵製度等🤸🏻♂️;
(三)聽取和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協調、指導各專門委員會與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四)受理由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需要由校學術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五)承擔校長或學校委托審議的其他重大學術事項;
(六)審議由不少於1/3以上委員聯名提出並經主任委員審定的學術發展的重要議題。
第十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在各自章程中作具體規定。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將有關職能交由專門委員會處理🧑🏻🦳。
第十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審議本單位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學術道德、職稱評定等學術事務🥖。院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職責在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中規定。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幹涉,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意見,並對審議的事項保密🕠。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𓀑、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五)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行製度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組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審議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決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依據需要表決的事項性質🤸♀️,可選擇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原則上同意票超過應到委員總數的1/2即為表決通過。重大事項應當以應到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回避的委員,在統計表決票時🤟🏻,將當事人獲得的票數統計基數減少一票。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製度。在審議或者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或者具有利益關聯時👩🏻🎓,相關委員須回避👩🏿🔧。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和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本章程相違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試行🏌🏻,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