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教師(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申訴,是指教師對學校作出的教學事故認定方面的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的申訴🤩。
第三條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教師的申訴。教師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崗教職工。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五條门徒平台教學事故申訴處理機構為校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委員若幹名。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信訪辦。
第六條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有權要求各學院、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申訴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核實;
(三)根據實際情況🍖,對教師申訴進行處理🧝🏼♀️;
(四)提出處理建議,並通知申訴人和有關部門🫑。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八條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做出處理建議三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九條教師對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校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要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及要求🤹🏽,申訴時間,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直接報送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從《教學事故通知單》送交之日起🧚🏼♀️🖐,教師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校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條申訴受理的範圍:
(一)申訴方提出學校原處理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二)有證據證明做出處理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對教師申訴的受理🛌🏻。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進行登記並告知申訴人;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三)對於申訴書中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或材料不齊備的🥳,要求其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二條受理申訴的處理。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做出處理意見:
(一)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建議🎑。
第十三條申訴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議的決議才能有效🤦🏽♀️🏋🏽♀️。申訴委員會若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建議🐳,須獲得到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同意,並報校務會決定。
第十四條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單及時送達申訴人和作出原處理決定的部門。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直接送達🧚🏼、郵寄送達。
第十五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教師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處理工作。申訴人在撤回申訴後,不能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申訴處理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校務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