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校商鋪經營的規範管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經商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和業主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經研究,現就學校管理的商鋪作如下有關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商鋪。未經學校授權的商鋪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管轄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條 學校商鋪管理部門是其管理商鋪的主管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責任人,所屬公司或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商鋪管理部門對所聘請物業公司應明確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保衛處(安全辦)協助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商鋪有關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商鋪管理部門引進社會商鋪進行經營活動,應選擇資質齊全、信譽度良好的承租單位,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安全責任書(協議書),明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商鋪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引進單位的管理,嚴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類商鋪應按照國家規定,其營業執照、相應經營資質證書等應齊全(將復印件懸掛墻上),並按照規定範圍從事經營,對無照或超出經營範圍的商鋪應停止其經營。嚴格按照合同租賃期限營業,禁止轉租、出租櫃臺。
第五條 商鋪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與公安、消防、安監、城管等單位以及學校安全保衛部門聯系,取得各方面支持,並認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各商鋪承租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規定,服從管理並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接受管理部門和學校安全、保衛部門以及屬地公安、城管、安監、消防等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維護海事廣場的安全穩定。文明經商,誠信經營,共同繁榮。
第七條 各商鋪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是本商鋪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對本商鋪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本商鋪的特點,做好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商鋪承租單位應依法自行管理,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有關法製和安全教育。商鋪招聘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件、有擔保人、並辦理就業證、居(寄)住證,從事食品餐飲人員還須按照規定申辦有關健康證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無有效證件和有前科劣跡或被司法部門通緝在逃人員以及傳染病人員。
第九條 各商鋪不得隨意亂立廣告牌,散發、張貼宣傳廣告等,以確保環境的整體美觀,確實需要張貼的,應征得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張貼。各商鋪內經營期間不準飼養雞鴨、貓狗等寵物。
第十條 各商鋪在裝修商鋪時,要以不損壞建築物為前提,室外裝飾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改變承租房屋、場所的建築結構或變動公共場所水、電線路以及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各商鋪應按照國家消防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加強防火措施的落實工作:
1.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隨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內配備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擴建、改建、裝修、裝飾,應符合消防規定,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應符合技術標準規定。
4.安裝使用排油煙裝置及竈具應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汙雜物,引發火災。
5.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發生火災,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撲救、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同時向管理部門或消防部門報告或報警。
第十二條各商鋪內不準隨意使用液化氣鋼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將用房作為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商鋪內各種電器設備須在安全用電的原則下使用,安裝電線要規範,嚴禁超負荷用電或在同一插座接駁多樣電器,以免觸電或由於超過負荷而導致火警(火災)等事故。
第十四條 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積經營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區域內隨意堆放物品,如有臨時特殊需要,須報請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各商鋪場所要保持清潔整齊、道路或室內通道通暢,所經營商鋪周圍和室內環境衛生,要符合衛生要求;各項商品應做到擺放有序、整齊美觀;要保持門前周圍衛生清潔,創造一個良好的文明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 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依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能影響周圍環境以及治安秩序。
1. 禁止在商鋪或利用租賃房屋從事任何違法活動以及在校園內叫賣、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2.禁止銷售假冒偽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銷售假冒偽劣變質或具有放射性、汙染環境商品。
3. 商鋪出售書報、音像製品、圖書、電子刊物等必須符合國家文化管理規定,嚴禁出售、租賃帶有淫穢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商品。
4. 商鋪嚴禁出售過期、變質、無生產廠家、無保質期、無生產日期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5. 校園內各商鋪不得銷售酒類以及學校規定的其它食品、商品。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和飲食服務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原材料采購、儲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加強管理,確保規範操作,防止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本店鋪的貴重物品或現金管理,如發生盜竊、詐騙、搶劫等事件,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十九條 在租賃期間因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由商鋪依法自行處理和解決,其一切後果和經濟損失由店鋪負責。
第二十條各商鋪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終止合同停止營業等。經營中存在違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處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保衛處(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原《门徒平台關於校園內商鋪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滬海大安字〔2009〕13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