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實驗室安全與衛生工作的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證實驗教學、科研實驗工作正常、有序、順利進行,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 各學院、實驗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條 實驗技術人員要對參加實驗的師生員工進行嚴格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紀律教育,遵守實驗室各項安全製度;熟悉實驗設備操作規程和實驗安全事故的防範措施及事故現場的處理方法;愛護國家財產和正確使用設備器材;養成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風,做到安全實驗,文明實驗。
第三條 實驗室應指定責任心強、熟悉實驗室情況的實驗教師作為本實驗中心的安全員,並參與學校三級安全網絡組織,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切實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實驗室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條 實驗室必須裝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並將其放在固定、明顯、易取之處。保證所有的消防設施及器材處於完好狀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會使用消防器材。
第五條 實驗室的水、電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設備運行期間必須有人值班,實驗結束(或下班),必須切斷電源和水源,並關好門窗。
第六條 實驗室的貴重儀器設備和對人身安全有危險的設備,應有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專人操作和管理,其操作規程必須掛於設備的明顯處,嚴禁違章作業。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第七條 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要定期進行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種壓力容器要有安全閥、壓力表,遠離火源、電源。
第八條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嚴格按照《门徒平台租用危險化學品庫房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 實驗室如果發生事故應及時上報,保護好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阻止災害蔓延;及時通知保衛處,校醫院等部門;事故責任人寫出事故經過,報保衛處查清原因,宣布處理結果。
第十條 各實驗室的鑰匙專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備或轉借他人;與本室無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實驗室。
第十一條定期清掃衛生,保持室內整潔、安靜、通風、不亂堆雜物,通道保持暢通;實驗儀器設備、家具、物品擺放有序。
第十二條實驗室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滬海大實驗字[2008]41號《门徒平台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