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各單位(部門)和師生員工及入駐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 “分級負責、依靠群眾”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校園消防安全。
第四條保衛處(安全辦)是學校消防職能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校園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部門)和師生員工及入駐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及消防設備管理
第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級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責任,明確消防管理人員,並接受學校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本規定,根據本部門情況製定消防安全規章製度、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八條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九條 各學院、部門應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工作計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要針對本學院、本部門情況,以各種形式,堅持每年組織師生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或逃生疏散演練,特別是做好學生消防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十條學校消防重點部位,應嚴格消防安全管理,並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我校重點部位包括:學生宿舍(公寓)、招待所、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變配電間、鍋爐房、危險化學品倉庫(儲藏室)、實驗室、多媒體教室和體育館、大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十一條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宿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履行消防責任,協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生和宿管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防自救演練;加強學生宿舍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拉接電線,禁止超負荷用電和使用違章電器。
第十二條 校內各樓宇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域內的每日防火巡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發現樓宇內火災隱患或消防設施及安全疏散通道堵塞等應情況立即采取措施,並上報保衛處(安全辦)。
第十三條 消防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做好監控報警系統的日常檢查工作,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關閉設備。當班中接到火災報警時,應反應迅速、準確,認真做好記錄,並向保衛處報告。
第十四條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製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校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安全規定。有關部門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用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裝空調等大功率電器設備和擅自使用取暖器等違章電器。
第十六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部門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學院 、部(處)、群眾團體及校外單位經批準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的,其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承辦)單位和場(館)管理部門負責,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內擅自動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保衛處(安全辦)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各樓宇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建築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均有責任保護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 校園內各有關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校園內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未經保衛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消防應急需要,一律不得擅自動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礙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火災隱患的發現與整改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職能部門應對校園進行經常性消防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對校保衛處(安全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對自己管轄區消防工作應進行經常性、季節性和節假期間的安全檢查,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向保衛處(安全辦)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所在單位(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發生火災,應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安全辦)報告的同時,撥打“119”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六條 起火單位(部門)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撲救,及時疏散人員,搶救人員和財產,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第二十七條 學校保衛處(安全辦)接到報警後,必須迅速趕赴火場組織撲救,並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部門)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納入各部門的安全工作考核指標,凡因玩忽職守,工作責任不落實,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責任部門實行“ 一票否決 ”製。
第三十一條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火災直接責任人員和安全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運學院消防安全製度》(滬海院保字[2003]54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