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為加強學校大型活動管理,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進行,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保障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學校、各院(系) 、部(處)、公司、群眾團體及校外單位在本校廣場、道路、體育場(館) 、禮堂、大型報告廳、大型會議場所等公共場所面向師生員工及校外人員舉辦的活動(校內人數500人以上、校外人數100人以上)。具體包括:
(一) 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二) 各類慶祝、慶典、集會等活動;
(三) 體育競賽、科技競賽和各類全國性統一考試;
(四) 專題報告會和人才交流招聘會及大型學術交流會;
(五) 新生註冊報到;
(六) 其他大型活動。
由團委及各學院在大禮堂內組織的校內學生日常活動除外,此類活動期間的安全由活動組織部門和大禮堂管理部門負責。一旦發現安全隱患須及時向保衛處(安全辦)報告。
第二條保衛處(安全辦)是學校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承辦) 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保衛處按照活動的規模、性質、要求,預先製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院(系)、部(處)、公司、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應填寫《门徒平台大型活動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處級)批準後,提前7日到校保衛處辦理安全審查手續。
第六條外單位來校舉辦大型活動的,應填寫《申報表》,經校長辦公室批準後,提前7日到校保衛處辦理安全審查手續。
第七條校內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須按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經公安機關許可後方可舉辦。
(一) 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第八條大型活動主辦(承辦)單位(部門)到保衛處辦理安全審查手續時,除填寫《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型活動的總體方案。包括活動內容、流程、規模、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來校車輛、參加活動的對象和主要領導、入場方式、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等;
(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措施和實施方案以及突發事故處置預案,包安全責任人、保衛人員數量、保衛人員任務分工和應急措施等。
第九條各院(系) 、部(處)、公司、群眾團體及校外單位經批準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由主辦(承辦)單位和場(館)管理部門負責。活動主辦單位和場地管理部門應按照要求,組織管理人員或聘請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維護活動場地的秩序,確保活動期間的安全。
第十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牢固安全,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檢驗合格;
(二) 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 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夜間舉辦活動必須有照明設施及臨時停電的應急措施;
(四) 出入口暢通、標誌明顯,安全門必須是自由門或外開門;
(五) 危險路段、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並有明顯警示標誌;
(六) 有相應的停車場地;
(七) 機房、配電房、消防控製室、貴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規定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安排值班守衛人員;
(八) 入場人員不得超過場地核定容量;
(九) 保衛處(安全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自覺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製度,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場退場;
(二) 禁止故意擁擠、起哄、大聲吵鬧、拋扔物品等擾亂場內外秩序的行為;
(三) 禁止在場內打架、鬥毆和辱罵、毆打演出人員或工作人員;
(四)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製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活動現場;
(五) 禁止在活動現場吸煙或私自動用明火;
(六) 禁止仿造、倒賣入場券或使用假(廢)入場券入場。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衛處(安全辦)可責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動:
(一)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安全審查手續的,或雖辦理審批和安全審查手續但存在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場地規定人數的;
(三) 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對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四) 出現可能導致治安事件或引發傷害的緊急情況的。
第十三條大型活動舉辦者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辦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查處。